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下载: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部令《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及部令《工作细则》的细化操作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以及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类工程”)以施工许可证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建市政类工程,实行属地管理;房建市政类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房建市政类工程”)的管辖分工,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做到分工明确,无缝对接,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省厅备案。
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和消防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下同)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服务,也可以邀请专家协助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经费保障,严禁向建设、设计或者施工等单位转嫁费用。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出具相应的意见或者报告。其中,接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出具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以及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意见或者报告,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的依据。
邀请专家协助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的,应当从省级或者设区市级专家库中选取。
第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检查的,相关费用在编制项目估算时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未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在招标时列入“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支付,不得转嫁施工单位。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全过程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技术咨询服务,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服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消防设施检测的,应当从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的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中选取。
第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 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
不涉及所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使用功能变动或者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既有建筑装修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可以结合“放管服”审批制度改革,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简化优化质量监管措施。
第十条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 “必须” “应” “不应” “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新建建设工程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者使用的消防设施实行标识化管理。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设计、施工阶段,落实划线、标名、立牌等工作,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应当按规定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相关标识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严格按照部令《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二)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三)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四)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受理,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一)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未改变使用功能承诺书”;
(二)满足设计要求的相应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满足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四)涉及所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结构安全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报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当场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七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收件或者审查时发现存在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合格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行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使用功能变更的批准手续。
非房建市政类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应当在技术审查(含施工图审查)前完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技术审查依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不予进行技术审查。严禁违反规定,采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方式规避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
第十九条 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部令《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编制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请省厅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前,应当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特殊消防设计技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资料编制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符合部令《工作细则》要求等。
合规性审查应经集体研究并形成结论明确的书面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请省厅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要求的,应当加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印章后,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建设单位的申报资料向省厅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厅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相应专业的院士、大师或者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与。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专家组意见,未落实到位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采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方式规避国家现行标准执行的,一经查实,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违反《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一)项情形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于超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可以采取论证或加强措施方式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采取加强措施并进行充分论证后,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三条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详见附件1),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检查的,含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的检测报告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附件。消防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符合部令《工作细则》第十五条要求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符合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令《工作细则》有关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的规定和要求,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并填写消防验收评定表(详见附件2),现场查验具体项目情况作为档案规范管理。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定结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实施。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需要办理施工图审查以及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建市政类其他建设工程(含既有建筑装修)的消防设计,未经施工图审查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他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为50%;
(二)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抽取比例为30%;
(三)其他项目,抽取比例为10%。
抽中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实施。
第五章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委派具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操作相关人员应当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社保在本单位缴交)。
第三十三条 接受建设单位或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涉及消防的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合格后填写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详见附件3)。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设计文件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内容应包括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基础检测检查条款(详见附件4)。
接受委托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应当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前,上传至设区市消防审查验收系统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监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出具虚假文件”情形,依法予以查处:
(一)检测检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尚未施工完毕,按已施工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出具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二)未经检测检查,出具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测报告与现场明显不符的;
(三)检测检查报告、原始记录的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对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书报送省厅,省厅及时上网公布并函告省消防救援总队。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闽建〔2019〕2号文);《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闽建科〔2019〕10号)同时废止。消防审查验收职责承接以来,省厅发布的政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六条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深化推进“放管服”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实际,根据《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制定出台细化操作规定。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2.消防验收评定表
3.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
4.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基础检测检查条款
附件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填写说明
1.本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一并提交。
2.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检查,检测检查报告应当作为消防查验报告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如未直接和符合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订立委托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则本报告中 “技术服务机构”一栏由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3.本报告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重要依据,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4.本报告一式六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6.本报告中的所有表格,栏目或内容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7.各责任主体单位均应在本报告上盖骑缝章。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
建筑类别 | □民用建筑 □厂房 □仓库 □储罐或可燃材料堆场 □其他 | |||
□新建 □改建 □扩建 □内部装修 | ||||
工程详细地址 | ||||
开工日期 | 检查日期 | |||
施工许可证号 | 总建筑面积 | |||
建筑概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单位(含施工图审查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工程总承包 单位(EPC 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总承包 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
监理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二、消防查验实施情况
(一)消防查验组织及形式
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如有)成立验收组。
2.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总监)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二)消防查验程序
1.建设单位主持消防查检会议。
2.各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3.审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查验工程实体消防施工质量。
5.相关工程质量整改意见已整改到位。
6.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果意见并签名。
(三)查验组人员
查验组组成情况 | 单位 | 参加查验人员(签名) | 专业技术职称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工程总承包单位(EPC项目) |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技术服务机构 | |||
验收组组长 | |||
邀请专家 |
(四)查验内容及结论
序号 | 查验内容 | 查验结论 | |||||
1 |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是否已完成。 | |||||
消防电源和水源是否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已完成。 | |||||||
住宅小区或者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涉及该单体建筑工程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出入口、消防水源和电源、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已完成。 | |||||||
2 | 有完整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试验报告是否齐全。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是否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含纸质和电子图纸)。 | |||||||
3 | 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 | 施工单位是否已单独编制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设计单位是否已单独编制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监理单位是否已单独编制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4 | 消防设施性能 |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者使用的消防设施划线、标名、立牌等标识化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 |||||
消防设施性能、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内容是否完整并检测合格; | |||||||
综合查验结论 | |||||||
参加查验单位 | 建设单位 | 工程总承包 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设计单位 | 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 | |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消 防 验 收 评 定 表
(编号: )
工程基本情况 | ||||||||
工程名称 | 工程类型 | |||||||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提交消防验收或备案时间 |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工程总承包 单位(EPC项目) | ||||||||
施工总承包 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 | ||||||||
工程概况 | ||||||||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 | ||||||||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 |
本工程共有_______个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结果均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评定,经现场抽样查看、抽样测量,以及对消防设施及系统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该工程项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为_______。
验收人员(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备注:本表为验收现场评定结论表,现场验收评定具体工作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和部令《工作细则》的规定内容和具体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内容形成档案规范保管。
附件3
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
工程名称 | 分部分项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建设单位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
是否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含纸质和电子图纸) | |||||
资料核查情况 | 资料名称 | 数量 | 核查结论 | ||
检查检测 情况 | 检测检查 具体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检测检查标准 | 检测检查结论 | |
检测检查结论 |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公章) |
项目负责人(加盖执业印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 检测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 ||||
备注 |
填写说明:
1.本表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消防设施查验时,由接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填写。
2.分部分项名称应按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他消防设施等名称进行填写;
3.检测检查的内容应包含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基础检测检查条款内容。
4.核查资料名称和检查检测的具体项目名称可参照国家或地方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5.委托消防检测机构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的,项目负责人应由符合国家执业规定的相应等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土建类(包括土建、机电、电气、智能化、给排水、暖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6.备注栏主要填写在检测检查中需要说明的内容。
附件4
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基础检测检查条款
序号 |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 记分项目 | 检测检查条款 | 备注 |
1 | 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 1.1建筑 类别 | 1.1.1建筑的规模和性质。建筑的规模(面积、高度、层数)和性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1.1、3.1.2 5.1.1、5.1.2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 |
2 | 1.2耐火 等级 | 1.2.1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5.1.2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 | |
3 | 1.2.2钢结构构件防火处理。钢结构构件防火处理,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5.1.9条 GB51249-2017第 4.1.2条 | ||
4 | 二、总平面 布局 | 2.1防火 间距 | 2.1.1防火间距。防火间距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5.2.2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 |
5 | 2.2消防 车道 | 2.2.1消防车道的设置。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应不小于4.0m;消防车道的净高度应不小于4.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一般应在9m~12m范围内;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应不小于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 GB50016-2014(2018版)第 7.1.8条 | |
6 | 2.3消防车登高面 | 2.3.1消防车登高面。登高面的设置,不得影响登高救援的裙房,或首层应当设置楼梯出口,或登高面上各楼层应当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 GB50016-2014(2018版)第7.2.1、7.2.3、7.2.4条 | |
7 | 二、总平面布局 | 2.3消防车登高面 | 2.3.2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小于2个,设置的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设置成易于破碎。 | GB50016-2014(2018版)第 7.2.5条 |
8 | 2.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4.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登高操作场地的位置设置、长度和宽度,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记3分;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度不大于3%;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小于5m,或不大于10m。 | GB50016-2014(2018版) 第7.2.2条 | |
9 | 三、平面布置 | 3.1消防控制室 | 3.1.1设置位置。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控制室内的防火分隔、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2.7、8.1.7 10.3.3条 |
10 | 3.1.2管道布置、防淹措施。消防控制室内无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越的。 | GB50016-2014(2018版)第8.1.8条 GB50116-2013第3.4.6条 | ||
11 | 3.2消防水泵房 | 3.2.1设置位置。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水泵房内的防火分隔、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2.7、8.1.6、 10.3.3条 | |
12 | 3.2.2防淹措施。应当有防淹措施。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1.8条 | ||
13 | 3.3民用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 | 3.3.1特殊场所设置位置。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场所,医院和疗养院,剧场、电影院、礼堂,建筑内会议厅、多功能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油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液化石油瓶间等设备用房设置位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5.4.1-5.4.17条 | |
14 | 3.3.2 特殊场所防火分隔。场所内防火分隔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5.4.1-5.4.17条 | ||
15 | 三、平面布置 | 3.4工业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 | 3.4.1特殊场所设置位置。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以及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3.3.4- 3.3.9条 |
16 | 3.4.2特殊场所防火分隔。场所内防火分隔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3.3.4- 3.3.9条 | ||
17 | 四、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 防火 | 4.1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 | 4.1.1外墙保温。建筑外墙的保温系统设置位置、设置形式、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7.1- 6.7.8条 |
18 | 4.1.2屋面保温。建筑屋面的保温系统设置位置、设置形式、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7.10条 | ||
19 | 4.2建筑外墙装饰 | 4.2.1建筑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建筑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7.12条 | |
20 | 4.3保温 材料 | 4.3.1保温材料中的电气线路防火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7.11条 | |
21 | 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 5.1装修 情况 | 5.1.1装修范围。装修范围应当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A1290-2016第B.10.1条 |
22 | 5.1.2使用功能。使用功能应当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A1290-2016第B.10.2条 | ||
23 | 5.1.3平面布置。平面布置应当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A1290-2016第B.10.3条 | ||
24 | 5.2装修 材料 | 5.2.1装修材料。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其他材料等使用部位,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222-2017 第3.0.1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 | |
25 | 5.2.2装修材料的防火处理。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其他材料等材料的防火等级及防火处理,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222-2017 第3.0.2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 | ||
26 | 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 5.3电气安装与装修 | 5.3.1配电线路的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当采取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GB50016-2014(2018版) 第10.2.3条 |
27 | 5.3.2用电装置的设置位置。开关、插座、照明灯等用电装置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GB50016-2014(2018版) 第10.2.4条 | ||
28 | 六、防火分隔 | 6.1防火 分区 | 6.1.1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分区位置、形式及完整性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3.1-3.1.3条、5.3.1-5.3.15条 |
29 | 6.2防火墙及防火 隔墙 | 6.2.1防火墙设置。防火墙设置位置及方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1.1-6.1.4条、6.1.7条 | |
30 | 6.2.2防火墙封堵。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确需时设计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墙上的洞口应当实施封堵。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1.5、6.1.6条 | ||
31 | 6.2.3燃烧性能。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2.1.11、3.2.9条 | ||
32 | 6.2.4防火隔墙设置。防火隔墙设置位置及方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2.1-6.2.4条 | ||
33 | 6.3竖向 管道井 | 6.3.1设置位置和检查门的设置。设置位置或检查门设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2.9、6.3.5条 | |
34 | 6.3.2井壁的耐火极限。耐火极限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2.9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 | ||
35 | 6.3.3管井内防火封堵。建筑内的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应当符合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2.9条 | ||
36 | 六、防火分隔 | 6.4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 | 6.4.1防火隔墙及防火封堵。管道、桥架穿越防火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1.6条、6.3.5条 |
37 | 6.4.2建筑变形缝封堵。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及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然材料。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3.4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2分 | ||
38 | 6.4.3幕墙防火封堵。建筑幕墙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的防火措施应当符合规范要求,或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当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2.6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 | ||
39 | 七、防烟分隔 | 7.1防烟 分区 | 7.1.1防烟分区设置。防烟分区设置位置、形式及完整性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1251-2017第4.2.1-4.2.4条 |
40 | 7.2分隔 设施 | 7.2.1分隔材料。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1251-2017 第4.2.1条 | |
41 | 7.2.2 固定式挡烟垂壁安装质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1251-2017 第6.4.4条 | ||
42 | 7.2.3 活动挡烟垂壁安装及控制功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1251-2017 第5.2.5、6.4.4条 | ||
43 | 八、防爆 | 8.1爆炸危险性场所(部位) | 8.1.1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1、3.6.10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 |
44 | 8.1.2设置位置。设置位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7、3.3.8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 | ||
45 | 8.1.3分隔措施。分隔措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8、3.6.9、3.3.6条 | ||
46 | 八、防爆 | 8.2泄压 设施 | 8.2.1泄压设施设置。泄压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2、3.6.3、3.6.13、3.6.14条 |
47 | 8.2.2泄压口面积、泄压口形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3、3.6.4条 | ||
48 | 8.3电气 防爆 | 8.3.1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的类型、标牌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2.6条 | |
49 | 8.4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 8.4.1防积聚措施。防积聚措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5、3.6.6条 | |
50 | 8.4.2防流散措施。防流散措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11、3.6.12条 | ||
51 | 九、安全疏散 | 9.1安全 出口 | 9.1.1安全出口设置形式、位置和数量。设置形式、位置或数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 3.7.1-3.7.3、3.8.1-3.8.6、5.5.1-5.5.11、5.5.15、5.5.16、5.5.25-5.5.30条 |
52 | 9.1.2建筑疏散宽度、建筑疏散距离等。疏散宽度、距离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 3.7.4、3.7.5、5.5.17-5.5.22、5.5.29、5.5.30条 | ||
53 | 9.2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及疏散门 | 9.2.1疏散楼梯间选择及要求。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7.6、3.8.7、5.5.15、5.5.27、6.4.1、6.4.4条 | |
54 | 9.2.2封闭楼梯间。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2条 | ||
55 | 9.2.3防烟楼梯间。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3条 | ||
56 | 9.2.4室外疏散梯。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5条 | ||
57 | 9.2.5建筑疏散门。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11条 | ||
58 | 九、安全疏散 | 9.2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及疏散门 | 9.2.6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12条 |
59 | 9.2.7防火隔间。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13条 | ||
60 | 9.2.8避难走道。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14条 | ||
61 | 9.3避难层(间) | 9.3.1避难层(间)设置位置、形式、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5.5.23、5.5.24、5.5.24A、5.5.31、5.5.32条 | |
62 | 9.3.2避难层设施及设置要求。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5.5.23、5.5.31条 | ||
63 | 9.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9.4.1疏散照明。疏散照明设置类别、型号、数量、安装位置、间距应当符合设计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3.1--10.3.5条 | |
64 | 9.4.2应急照明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1.5条 | ||
65 | 9.4.3特殊场所应急照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3.2、10.3.3条 | ||
66 | 9.4.4联动功能。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得大于5s。 | GB50116-2013第 4.9.2条 | ||
67 | 9.4.5特殊场所。特殊场所应当按设计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3.6条 | ||
68 | 十、消防电梯 | 10.1消防电梯 | 10.1.1设置位置、数量。消防电梯设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3第7.3.1、7.3.2、7.3.3条 |
69 | 10.1.2前室的设置方式、面积、防烟设施及防火门设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3第7.3.5条 | ||
70 | 10.1.3消防电梯井及机房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记1分。 | GB50016-2013第7.3.6条 | ||
71 | 10.1.4消防电梯供电。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116-2013第10.1.8条 | ||
72 | 10.1.5消防电梯井排水及前室门口挡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3第7.3.7条 | ||
73 | 10.1.6轿厢内装修材料。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7.3.8条 | ||
74 | 10.1.7消防电梯性能测试。消防电梯停靠层、载重量、运行速度、防水措施、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的联动功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7.3.8条 | ||
75 | 十一、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 11.1防火卷帘 | 11.1.1设置位置、组件外观、宽度、耐火极限、防烟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5.3条 |
76 | 11.1.2现场手动、自动控制、自重自行关闭、机械操作及反馈功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116-2013第4.6.3、第4.6.4条 GB50877-2014 第7.2.3条 GB50016-2014(2018版)第6.5.3条 | ||
77 | 十一、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 11.2防火门、窗 | 11.2.1防火门设置位置、数量、类型、和开启方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5.1条 GB50877-2014 第5.3.1条 |
78 | 11.2.2防火门外观及附件。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877-2014 第4.3.2、4.3.3、5.3.2、5.3.3条 | ||
79 | 11.2.3防火门关闭后防烟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5.1条 GB50877-2014第5.3.6、5.3.10条 | ||
80 | 11.2.4常开防火门自行关闭功能及信号反馈。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877-2014第6.3.2、6.3.3、6.3.4条 GB50016-2014(2018版)第6.5.1条 | ||
81 | 11.2.5防火窗设置位置、数量、类型、和开启方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5.2条 | ||
82 | 11.2.6活动式防火窗控制及信号反馈功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GB50877-2014第6.4.1、6.4.2、6.4.3、6.4.4条 | ||
83 | 十二、消火栓系统 | 12.1供水水源 | 12.1.1市政水源的进水管数量和口径。市政水源的进水管数量和口径不满足设计要求。 | GB50974-2014 第4.2.2条 |
84 | 12.1.2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的要求。应当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的;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 | GB50974-2014第 4.4.5.1条 | ||
85 | 12.1.3天然水源取水口的消防车场地的设置。应当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 GB50974-2014 第4.4.7条 | ||
86 | 12.1.4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的要求。应当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 GB50974-2014第.3.1.6条 | ||
87 | 十二、消火栓系统 | 12.1供水水源 | 12.1.5建筑物室外市政消防供水。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当采取两路消防供水的(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 GB50974-2014第6.1.3条 |
88 | 12.2消防水池 | 12.2.1消防水池自动供水设施设置。补水设施应正常,应当设水泵自动启停装置或浮球阀等自动供水设施。 | GB50974-2014第4.3.3条 | |
89 | 12.2.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当符合规范、设计的要求。 | GB50974-2014 第4.3.4、4.3.6条 | ||
90 | 12.2.3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 GB50974-2014第4.3.7条 | ||
91 | 12.2.4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液体储罐的距离。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40m。 | GB50974-2014第4.3.7条 | ||
92 | 12.2.5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吸水高度。吸水高度不得大于6.0m。 | GB50974-2014 4.3.7条 | ||
93 | 12.2.6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的技术措施。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应当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技术措施。 | GB50974-2014第4.3.8条 GA503-2004 第4 .4.1条 | ||
94 | 12.2.7消防水池出水管。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当能被全部利用。 | GB50974-2014第4.3.9条 | ||
95 | 12.2.8水位显示装置。应当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或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显示装置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 GB50974-2014第4.3.9条 | ||
96 | 12.2.9消防水池的溢流水管、排水设施。消防水池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或采用间接排水。 | GB50974-2014第4.3.9条 | ||
97 | 十二、消火栓系统 | 12.3消防水泵 | 12.3.1消防水泵的选择。应当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的流量和压力需求,或应当符合消防设计要求。 | GB50974-2014第5.1.6条 |
98 | 12.3.2消防水泵标识。消防水泵应当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或区域)的标志牌。 | GA503-2004第4.4.4条 | ||
99 | 12.3.3水泵控制柜。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当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或注明所属系统编号的标志。 | GB50974-2014第11.0.1条 GA503-2004第4.4.5条 | ||
100 | 12.3.4水泵外观质量及安装质量。泵及电机的外观表面不得碰损,轴心有偏心;水泵之间及其与墙或其他设备之间的间距满足安装、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 GB50974-2014第12.2.2、12.3.2条 | ||
101 | 12.3.5消防水泵的启动运行。设置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功能的,或设置自动停泵控制功能。 | GB50974-2014第11.0.2、11.0.5条 | ||
102 | 12.3.6消防水泵启动时间。消防水泵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大于2min。 | GB50974-2014第11.0.2、11.0.3条 | ||
103 | 12.3.7水泵现场手动启动功能。消防水泵、稳压泵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或无保护装置。 | GB50974-2014第11.0.8条 | ||
104 | 12.3.8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泵功能。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 | GB50116-2013第4.3.2条 | ||
105 | 12.3.9消防水泵手动机械应急启泵功能。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手动机械应急启泵功能。 | GB50974-2014第11.0.12条 | ||
106 | 12.3.10水泵动作信号反馈。消火栓泵的动作信号应当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4.3.3条 GA503-2004 第4.3.3条 | ||
107 | 十二、消火栓系统 | 12.3消防水泵 | 12.3.11消防水泵备用泵的设置。消防水泵备用泵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974-2014第5.1.10条 |
108 | 12.3.12主备泵的切换。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能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 GB50974-2014第13.2.6条 | ||
109 | 12.3.13水泵故障信号反馈。水泵发生故障时,有信号反馈回消防控制室 | GB50116-2013 附录A | ||
110 | 12.3.14水泵吸水方式。消防水泵采用自灌式吸水;当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导流防止器。 | GB50974-2014第5.1.12、5.1.12条 | ||
111 | 12.3.15吸水管条数。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少于两条。 | GB50974-2014第5.1.13条 | ||
112 | 12.3.16水泵性能试验装置。一组消防水泵未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或单台泵Q≤20L/s,或设计工作压力≤0.50MPa预留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 | GB50974-2014第5.1.11条 | ||
113 | 12.3.17消防泵出水管上的试水管。消防泵出水管上设置DN65的试水管。 | GB50974-2014第5.1.11条 | ||
114 | 12.3.18水泵出水管附件安装。出水管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带有自锁装置。 | GB50974-2014第5.1.13条 | ||
115 | 12.3.19水泵吸水管附件安装。水泵吸水管附件安装上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或当设置暗杆阀门时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 | GB50974-2014第5.1.13条 | ||
116 | 12.3.20水泵控制阀。进出阀门常开。 | GA503-2004第4.4.4条 | ||
117 | 十二、消火栓系统 | 12.4消防给水设备 | 12.4.1稳压泵技术性能。稳压泵的流量和扬程等参数满足设计要求;启动运行正常,或启泵与停泵压力应当符合设定值,或压力表显示正常。 | GB50974-2014第5.3.3条 GA503-2004第4.4.3条 |
118 | 12.4.2稳压泵启停控制。稳压泵由消防给水管网或气压水罐上设置的稳压泵自动启停泵压力开关或压力变送器控制。 | GB50974-2014第11.0.6条 | ||
119 | 12.4.3防超压措施的设置。设置防超压措施(如:泄压阀、安全阀等)。 | GA503-2004第4.4.4条 | ||
120 | 12.4.4气压罐型号。气压水罐有效容积、气压、水位及设计压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974-2014第12.3.4条 | ||
121 | 12.4.5气压罐出水管。气压罐出水管上设止回阀的。 | GB50974-2014第12.3.4条 | ||
122 | 12.4.6气压罐设备安装位置(周边距离)。设备周围检修通道≥0.7m。 | GB50261-2017第4.4.2条 | ||
123 | 12.4.7气压罐设备安装位置(顶部高度)。罐顶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0.6m。 | GB50261-2017第4.4.2条 | ||
124 | 12.4.8减压阀安装。减压阀设置在报警阀组入口前;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设置备用减压阀。 | GB50974-2014第8.3.4条 | ||
125 | 12.4.9减压阀方向。减压阀水流方向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 GB50974-2014第12.3.26条 | ||
126 | 12.4.10减压阀过滤器及压力表安装。减压阀的进口处设置过滤器,或减压阀前后设压力表。 | GB50974-2014第8.3.4条 | ||
127 | 十二、消火栓系统 | 12.5消防水箱 | 12.5.1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按设计的要求设置。 | GB50974-2014第6.1.9条 |
128 | 12.5.2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当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 GB50974-2014第5.2.1条 | ||
129 | 12.5.3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位置。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位置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最低有效水位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当不能满足静压要求时,设稳压泵。 | GB50974-2014第5.2.2条 | ||
130 | 12.5.4消防水箱间有管道侧面主要通道宽度。净距≥1.0m,或管道外壁与建筑物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小于≥0.6m 。 | GB50974-2014第5.2.6条 | ||
131 | 12.5.5消防水箱有管道侧面检修通道。消防水箱有管道侧面检修通道净距≥0.7m。 | GB50974-2014第5.2.6条 | ||
132 | 12.5.6消防水箱顶部至板底距离。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0.8m。 | GB50974-2014第5.2.6条 | ||
133 | 12.5.7消防水箱自动供水设施设置。补水设施运行正常(应设水泵自动启停装置或浮球阀等自动供水设施)。 | GA503-2004第 4.4.1条 GB50974-2014第5.2.6条 | ||
134 | 12.5.8消防水箱进水管设置。水箱进水管的管径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管径≥DN32。 | GB50974-2014第5.2.6条 | ||
135 | 12.5.9消防水箱出水管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管径≥DN100。 | GB50974-2014第5.2.6条 | ||
136 | 十二、消火栓系统 | 12.5消防水箱 | 12.5.10消防水箱出水管止回阀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设置在水箱最低水位以下,或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 GB50974-2014第5.2.6条 |
137 | 12.5.11消防水箱的溢流水管、排水设施。消防水箱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的,或采用间接排水。 | GB50974-2014第4.3.9、5.2.6条 | ||
138 | 12.5.12消防水箱水位显示装置。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箱水位装置。 | GB50974-2014第4.3.9、5.2.6条 | ||
139 | 12.5.13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的技术措施。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 GB50974-2014第4.3.8、5.2.6条 | ||
140 | 12.6管网 | 12.6.1管材外观。管材、管件内外涂层无脱落、锈蚀,表面划痕、裂痕。 | GB50974-2014第12.2.5条 | |
141 | 12.6.2室内消火栓竖管管直径。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当符合设计要求,管径≥DN100。 | GB50974-2014第8.1.5条 | ||
142 | 12.6.3防晃支架设置。架空管道每段管道设置的防晃支架不少于1个;立管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 GB50974-2014第12.3.21条 | ||
143 | 12.6.4套管与管道间隙处理。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加套管,套管与管道的间隙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 GB50974-2014第12.3.19条 | ||
144 | 12.6.5消火栓减压装置设置。按设计图纸设置消火栓减压装置。 | GB50974-2014第7.4.12条 | ||
145 | 12.6.6管道颜色。架空管道外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 | GB50974-2014第12.3.24条 | ||
146 | 十二、消火栓系统 | 12.6管网 | 12.6.7进水管数量。向室内外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一组消防泵向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不少于2条。 | GB50974-2014第5.1.13、8.1.3条 |
147 | 12.6.8环状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20L/s,或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系统,按设计的要求设置环状给水管网。 | GB50974-2014第8.1.5条 | ||
148 | 12.6.9室内给水管道上阀门设置。室内给水管道上阀门按设计要求设置。 | GB50974-2014第12.3.25条 | ||
149 | 12.6.10阀门启闭标志。阀门启闭有明显启闭标志。 | GB50974-2014第12.3.25条 | ||
150 | 12.6.11室内消防给水管直径。室内消防给水管直径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或大于等于DN100。 | GB50974-2014第8.1.5条 | ||
151 | 12.6.12干式消火栓竖管的消防车供水接口。干式消火栓竖管设置消防车供水接口,或其接口设置在首层便于消防车接近和安全地点。 | GB50974-2014第7.4.13条 | ||
152 | 12.6.13干式消火栓竖管排气阀的设置。竖管顶端设置自动排气阀的。 | GB50974-2014第7.4.13条 | ||
153 | 12.6.14干式消火栓系统快速排气阀的设置。在系统管道的最高处设置快速排气阀。 | GB50974-2014第7.1.6条 | ||
154 | 12.7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 | 12.7.1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室外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8.1.2条 | |
155 | 12.7.2室外消火栓的安装位置。保护半径≤150m,或间距≤120m; | GB50974-2014第7.2.5、7.3.3条 | ||
156 | 十二、消火栓系统 | 12.7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 | 12.7.3室外消火栓距建筑外墙距离。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5m。 | GB50974-2014第 7.2.6条 |
157 | 12.7.4室外消火栓距路边距离。距路边≥0.5m,或≤2.0m。 | GB50974-2014第7.2.6条 | ||
158 | 12.7.5室外消防给水管直径≥DN100。 | GB50974-2014第8.1.4条 | ||
159 | 12.7.6地上式消火栓栓口直径。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满足该要求。 | GB50974-2014第7.2.2条 | ||
160 | 12.7.7地下式消火栓栓口直径。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满足该要求。 | GB50974-2014第7.2.2条 | ||
161 | 12.7.8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 GB50974-2014第7.2.11条 | ||
162 | 12.7.9室外消火栓压力。最不利处的室外消火栓栓口的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0.10MPa。 | GB50974-2014第7.2.8条 | ||
163 | 12.8室内消火栓 | 12.8.1消火栓箱标志。有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 GB50974-2014第12.3.9条 | |
164 | 12.8.2消火栓阀体件外观。消火栓外观无加工缺陷、机械损伤。 | GB50974-2014第12.2.3条 | ||
165 | 12.8.3消火栓固定接口。消火栓固定接口未出现渗漏。 | GB50974-2014第12.2.3条 | ||
166 | 十二、消火栓系统 | 12.8室内消火栓 | 12.8.4消火栓活动部件。消火栓活动部件能转动灵活。 | GB50974-2014第12.2.3条 |
167 | 12.8.5室内消火栓最大布置间距。室内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30.0m;室内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50.0m。 | GB50974-2014第7.4.10条 | ||
168 | 12.8.6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设置。室内消火栓能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 GB50974-2014第7.4.15条 | ||
169 | 12.8.7地铁消火栓间距。单口单阀消火栓不超过30m,双口双阀消火栓不超过50m;地下区间隧道(单洞)内消火栓间距不超过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间距不超过30m。 | GB50157-2013第28.3.8条 | ||
170 | 12.8.8城市交通隧道消火栓布置间距。消火栓的间距大于50m,或大于3车道时,进行双面间隔设置。 | GB50974-2014第7.4.16条 | ||
171 | 12.8.9工艺装置区室外消火栓间距。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外消火栓间距≤60.0m。 | GB50974-2014第7.3.7条 | ||
172 | 12.8.10消防水带。采用公称直径DN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超过25.0m。 | GB50974-2014第7.4.2条 | ||
173 | 12.8.11消防水枪。消防水枪齐全,漏水,进出口口径满足设计要求。 | GB50974-2014第12.2.3条 | ||
174 | 12.8.12消防卷盘设置。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龙头。 | GB50016-2014(2018版)第8.2.4条 | ||
175 | 12.8.13消防软管卷盘组件。消防软管卷盘配置内径≥Φ19的消防软管。 | GB50974-2014第7.4.2条 | ||
176 | 十二、消火栓系统 | 12.8室内消火栓 | 12.8.14消防软管卷盘布置位置。布置的位置能保证有一股水流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 | GB50974-2014第7.4.2、7.4.11条 |
177 | 12.8.15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设置。消防电梯前室设置室内消火栓。 | GB50974-2014第7.4.5条 | ||
178 | 12.8.16建筑屋顶消火栓设置。建筑屋顶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 | GB50974-2014第7.4.9条 | ||
179 | 12.8.17消火栓箱内组件配置。消火栓箱内组件按设计要求配置齐全。 | GB50974-2014第12.2.3条 | ||
180 | 12.9水泵接合器 | 12.9.1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按消防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设置。 | GB50974-2014第5.4.1条 | |
181 | 12.9.2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其他水灭火系统含干式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 | GB50974-2014第5.4.2条 | ||
182 | 12.9.3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小于15m,且不大于40m的,记2分 | GB50974-2014第5.4.7条 | ||
183 | 12.9.4水泵接合器数量。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数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974-2014第5.4.3条 | ||
184 | 12.9.5水泵接合器标志。水泵接合器处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 GB50974-2014第5.4.9条 | ||
185 | 12.9.6水泵接合器止回阀安装方向。止回阀的安装方向能使消防用水能从水泵结合器进入系统。 | GB50974-2014第12.3.6条 | ||
186 | 十二、消火栓系统 | 12.9水泵接合器 | 12.9.7水泵接合器安全阀安装及管径。公称压力1.6MPa和2.5MPa的接合器,安全阀的公称通径不小于20mm;公称压力4.0MPa的接合器,安全阀的公称通径不小于25mm。 | GB3446-2013第5.7.3条 |
187 | 12.9.8地下水泵接合器的安装。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0m,且不小于井盖的半径。 | GB50974-2014第5.4.8条 | ||
188 | 12.9.9地下水泵接合器标志。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 | GB50974-2014第12.3.6条 | ||
189 | 12.9.10墙壁水泵接合器与门窗距离。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小于2.0m,未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 GB50974-2014第12.3.6条 | ||
190 | 12.9.11水泵接合器口径。公称通径100mm的接合器选用DN65mm外螺纹固定接口,公称通径150mm的接合器选用DN80mm外螺纹固定接口。 | GB3446-2013第5.8.1、5.8.2条 | ||
191 | 12.10系统功能 | 12.10.1最有利点消火栓动压、静压。最有利点消火栓动压不大于0.5MPa的,最有利点消火栓静压不大于1.0MPa。 | GB50974-2014第7.4.12、6.2.1条 | |
192 | 12.10.2最不利点静压。建筑高度≤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不低于0.10MPa;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低于0.07Mpa。 | GB50974-2014第5.2.2条 | ||
193 | 12.10.3最不利点消火栓动压。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大于0.50MPa。 | GB50974-2014第7.4.12条 | ||
194 | 12.10.4室外消火栓压力。当工艺装置区、罐区、堆场等构筑物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小于0.25MPa,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按10m计算。 | GB50974-2014第7.3.9、7.4.12条 | ||
195 | 十二、消火栓系统 | 12.10系统功能 | 12.10.5最不利点充实水柱。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小于0.35MPa,消防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3m;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小于0.25MPa,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不小于10m。 | GB50974-2014第7.4.12条 |
196 | 12.10.6消火栓按钮联动启泵试验。消火栓按钮不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泵开关。 | GB50974-2014第11.0.19条 GB50116-2013第4.3.1条 | ||
197 | 12.10.7直接自动启动消火栓泵联动试验。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泵。 | GB50974-2014第11.0.4条 | ||
198 | 12.10.8干式消火栓系统充水时间。不大于5min。 | GB50974-2014第7.1.6条 | ||
199 | 12.10.9干式系统消火栓箱处的手动按钮。当采用雨淋阀、电磁阀和电动阀时,在消火栓箱处设置直接开启快速启动装置的手动按钮的。 | GB50974-2014第7.1.6条 | ||
200 | 12.10.10干式消火栓系统的水泵联动试验。采用干式报警阀启动消火栓水泵,当采用雨淋报警阀、电磁阀、电动阀等快速启闭装置启动消火栓水泵时,消火栓箱处设置直接开启快速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 | GB50974-2014第7.1.6条 GB50974-2014第7.1.6条 | ||
201 |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3.1消防水泵 | 13.1.1消喷水泵标志。消防水泵的规格、型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区域)的标志牌。 | GB50261-2005第4.2.1条 GA503-2004 4.4.4条 |
202 | 13.1.2水泵控制柜。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未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停泵状态,注明所属系统编号的标志的,记1分。 | GB50974-2014第11.01.1条 GA503-2004第 4.4.5条 | ||
203 |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3.1消防水泵 | 13.1.3水泵外观质量及安装质量。水泵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要求应当符合设计和有关国家规范要求。 | GB50261-2017第4.2.1、4.2.2条 |
204 | 13.1.4水泵的启动与运行。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泵时,消防泵能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泵能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 GB50261-2017第7.2.3条 | ||
205 | 13.1.5水泵现场手动启动功能。按手动按钮,消喷泵能正常启动。 | GB50084-2017第11.0.4条 | ||
206 | 13.1.6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启动喷淋泵功能。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能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的。 | GB50116-2013第4.2.1条 | ||
207 | 13.1.7水泵动作信号反馈。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4.2.1条 | ||
208 | 13.1.8主备泵的切换。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能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 GA503-2004第4.4.5条 GB50261-2017 7.2.3条 | ||
209 | 13.1.9水泵故障信号反馈。水泵发生故障时,有信号反馈回消防控制室。 | GB50116-2013 附录A | ||
210 | 13.1.10水泵吸水方式。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的,或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 GB50084-2017第10.2.3条 | ||
211 | 13.1.11吸水管阀门。水泵的吸水管设控制阀。 | GB50084-2017第10.2.4条 | ||
212 | 13.1.12吸水管条数。每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少于2根。 | GB50084-2017第10.2.4条 | ||
213 |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3.1消防水泵 | 13.1.13水泵控制阀。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志的。 | GB50261-2017第8.0.6条 |
214 | 13.1.14水泵控制阀门标志。标志牌正确。 | GB50261-2017第8.0.6条 GA503-2004第4.4.4条 | ||
215 | 13.1.15水泵性能试验装置。每组水泵出水管设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 GB50084-2017第10.2.4条 GB50261-2017第4.2.5条 | ||
216 | 13.1.16水泵吸(出)水管管径。能满足当其中一条吸(输)水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输)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 GB50974-2014第5.1.13条 GB50974-2014第5.1.13条 | ||
217 | 13.1.17水泵出水管附件安装。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安装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或安装控制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和压力表。 | GB50261-2017第4.2.4条 | ||
218 | 13.2气压给水设备 | 13.2.1稳压泵技术性能。稳压泵的设计压力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启动运行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当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正常。 | GB50974-2014第5.3.3条 GA503-2004第4.4.3条 | |
219 | 13.2.2稳压泵启停控制。稳压泵应当符合设计要求的启停条件,当消防主泵启动时,稳压泵停止运行。 | GB50261-2017第7.2.4条 | ||
220 | 13.2.3压力表缓冲装置安装。安装压力表时加设缓冲装置。 | GB50261-2017第4.2.4条 | ||
221 | 13.2.4防超压措施的设置。系统的总出水管上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 | GB50261-2017第4.2.4条 GB50084-2017第10.2.4条 | ||
222 | 13.2.5气压罐设置及型号规格。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261-2017第4.4.1条 | ||
223 |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3.2气压给水设备 | 13.2.6气压罐安装质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261-2017第4.4.2条 |
224 | 13.2.7气压罐设备安装位置。设备周围检修通道不小于0.7m的,灌顶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小于0.6m。 | GB50261-2017第4.4.2条 | ||
225 | 13.2.8减压阀方向。减压阀水流方向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 GB50261-2017第5.4.10条 | ||
226 | 13.2.9减压阀过滤器安装。减压阀前安装过滤器。 | GB50261-2017第5.4.10条 | ||
227 | 13.2.10减压阀压力表。在减压阀前后相邻部位安装压力表。 | GB50261-2017第5.4.10条 | ||
228 | 13.3报警阀组 | 13.3.1安装位置。湿式报警阀正面距墙不小于1.2m。 | GB50261-2017第5.3.1条 | |
229 | 13.3.2延迟器安装要求。设延迟器等防止误报警的装置,延迟器有自动排水设施。 | GB50261-2017第5.3.3条 | ||
230 | 13.3.3室内排水措施。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有排水措施。 | GB50084-2017第6.2.6条 | ||
231 | 13.3.4水力警铃安装位置。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外墙上。 | GB50261-2017第5.4.4条 | ||
232 | 13.3.5水力警铃安装要求。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采用热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大于20m。 | GB50261-2017第5.4.4条 | ||
233 | 13.3.6排水管和试验阀安装。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上。 | GB50261-2017第5.3.2条 | ||
234 | 13.3.7过滤器安装位置。安装在延迟器之前,方向正确的。 | GB50261-2017第5.3.3条 | ||
235 |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3.3报警阀组 | 13.3.8水源总控制阀。开关灵活,开关状态有明确显示的。 | GB50261-2017第5.3.2条 |
236 | 13.3.9水源控制阀锁定装置。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采用信号阀,消防控制室能显示其关闭状态的;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 GB50084-2017第6.2.7、11.0.10条 GA503-2004 第4.6.1条 | ||
237 | 13.3.10压力开关安装。压力开关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 | GB50261-2017第5.4.3条 | ||
238 | 13.3.11报警阀控制喷头数量。湿式和预作用系统报警阀控制喷头数量不大于800。 | GB50084-2017第 6.2.3条 | ||
239 | 13.3.12报警阀水力警铃报警。距警铃3m处铃声强度≥70dB。 | GB50261-2017第5.4.4条 GA503-2004第4.6.5条 | ||
240 | 13.3.13报警阀压力开关动作信号反馈。动作信号反馈回消防控制室。 | GB50084-2017第11.0.10条 GB50116-2013第4.2.1条 | ||
241 | 13.3.14报警阀关闭试水阀时状态。压力开关、延迟器停止动作,报警阀上、下压力表读数一致。 | GB50261-2017第5.3.2条 GA503-2004 第4.6.1条 | ||
242 | 13.3.15水箱出水管要求。消防水箱出水管设止回阀,止回阀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 GB50084-2017第10.3.4条 | ||
243 | 13.3.16水箱与湿式报警阀连接管的管径。连接管径不小于100mm。 | GB50084-2017第10.3.4条 | ||
244 | 13.3.17报警阀组前设环状供水管。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设环状供水管道。 | GB50084-2017第10.1.4条 | ||
245 |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3.4管网 | 13.4.1管材外观。无渗漏,严重锈蚀。 | GB50261-2017第3.2.2-3.2.6条 |
246 | 13.4.2管道连接方式。采用螺纹、沟槽式管接头或法兰连接。 | GB50084-2017第8.0.4条 GB50261-2017第5.1.6-5.1.9条 | ||
247 | 13.4.3管道支吊架或防晃支架的设置。通径50mm以上每段干管或配水管上至少应设置一个,过长或改变方向应增设。 | GB50261-2017 第5.1.15条 | ||
248 | 13.4.4管道支吊架立管防晃支架。立管在其底部、顶部设防固定支架。 | GB50261-2017第5.1.15条 | ||
249 | 13.4.5报警阀后的管路。未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 GB50084-2017第8.0.1条 | ||
250 | 13.4.6管道安装配水支管直径。有配水支管直径不小于25mm。 | GB50084-2017第8.0.10条 | ||
251 | 13.4.7管道安装配水支管喷头数量。单侧不超过8个,喷头在吊顶上下布置时双侧各不超过8个,严重危险级配水支管不超过6个。 | GB50084-2017第8.0.8条 | ||
252 | 13.4.8穿楼板或防火墙套管与管道间隙处理。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 GB50261-2017第 5.1.16条 | ||
253 | 13.4.9管路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设末端试水装置。 | GB50084-2017第6.5.1条 | ||
254 | 13.4.10管路末端试水装置附件。末端试水装置包括压力表、闸阀试水口及排水立管。 | GB50084-2017第6.5.2条 GA503-2004第 4.6.4条 | ||
255 | 13.4.11管路末端试水装置排水管直径。管路末端试水装置排水管直径不小于25mm。 | GB50084-2017第 6.5.1条 | ||
256 | 13.4.12减压孔板和节流装置设置。设在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 | GB50084-2017第9.3.1条 | ||
257 |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3.4管网 | 13.4.13管道颜色。配水干管、配水管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 | GB50261-2017第5.1.18条 |
258 | 13.4.14阀门启闭标志。主要控制阀有加设的启闭标志。 | GB50261-2017第5.4.2条 | ||
259 | 13.4.15喷淋和消火栓管网设置。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水泵时,在湿式阀前分开。 | GB50974-2014第8.1.7条 | ||
260 | 13.4.16系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按设计设置。 | GB50084-2017第4.2.1条 | ||
261 | 13.4.17配水管控制喷头数量。中危险级场所配水管DN100控制喷头数量不超过64只。 | GB50084-2017第8.0.9条 | ||
262 | 13.4.18快速排气阀的设置(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设快速排气阀。 | GB50084-2017第4.3.2条 | ||
263 | 13.4.19排气阀入口前电动阀设置(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设电动阀。 | GB50084-2017第4.3.2条 | ||
264 | 13.5喷头 | 13.5.1喷头选型。应当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 GB50084-2017第6.1.1-6.1.10、7.1.8、7.1.11条 GA503-2004 第4.6.3条 | |
265 | 13.5.2外观及质量。喷头安装牢固、整齐、玻璃球无污损、渗漏的现象;喷头无变形和无附着物、悬挂物。 | GB50261-2017第3.2.7条 GA503-2004第4.6.3条 | ||
266 | 13.5.3安装最大间距。直立型、下垂型、边墙型、隐蔽式标准和扩大覆盖喷头布置间距以及货架仓库及类似场所内货架内置喷头的布置间距应当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 GB50084-2017第7.1.2-7.1.5、5.0.3-5.0.6条 | ||
267 | 13.5.4各种喷头溅水盘与顶板及背板的距离应当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 GB50084-2017第7.1.6条 | ||
268 |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3.5喷头 | 13.5.5喷头与保护对象的最小距离。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小于0.3m,标准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小于0.45m,特殊应用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小于0.90m,货架内的喷头溅水盘与其下部的储物顶面的垂直距离小于0.15m的,或应当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 GB50084-2017第7.1.8、7.1.9条 |
269 | 13.5.6喷头与各类型障碍物的安装距离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 GB50084-2017第7.2.1-7.2.7条 GB50261-2017第5.2.8-5.2.14条 | ||
270 | 13.5.7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场所的喷头安装。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 GB50084-2017第7.1.13条 | ||
271 | 13.5.8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的喷头安装。大于80c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喷头的布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084-2017第7.1.11条 | ||
272 | 13.5.9喷头挡水板设置。货架内置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设置挡水板;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或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0.6m 时,障碍物下方设置的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设置挡水板,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小于0.12㎡。 | GB50084-2017第7.1.10条 | ||
273 | 13.5.10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喷头安装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 GB50084-2017第7.2.3条 | ||
274 | 13.5.11中庭回廊喷头。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GB50016-2014(2018版)第 5.3.2条 | ||
275 | 13.5.12自动扶梯底部喷头设置。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自动扶梯底部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3.3条 | ||
276 |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3.6系统功能 | 13.6.1水流指示器信号线穿管保护。加金属保护管保护的。 | GB50116-201第11.2.7条 |
277 | 13.6.2水流指示器安装位置。电气元件部位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或其动作方向和水流方向一致。 | GB50261-2017第5.4.1条 | ||
278 | 13.6.3水流指示器动作信号反馈。水流指示器动作信号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4.2.3条 GB50261-2017第8.0.12条 | ||
279 | 13.6.4水流指示器复位功能试验。水流指示器能正常复位。 | GA503-2004第4.6.2条 | ||
280 | 13.6.5信号阀安装位置。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 | GB50261-2017第5.4.6条 | ||
281 | 13.6.6信号阀信号线穿管保护。加金属保护管保护。 | GB50116-2013第11.2.7条 | ||
282 | 13.6.7信号阀功能试验。信号阀应全开,消防控制室能显示其关闭状态。 | GB50084-2017第11.0.10条 GA503-2004 4.6.2.2 | ||
283 | 13.6.8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联动启泵功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或高位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湿式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手、自动状态影响的,记3分。 | GB50116-2013第4.2.1条 GB50084-2017第11.0.1条 | ||
284 | 13.6.9系统联动试验。末端试水阀打开,喷淋泵5min内能正常启动运行。 | GB50261-2017第7.2.7条 GA503-2004 4.6.5条 | ||
285 | 13.6.10最不利点试验阀打开压力表读数。不小于0.05MPa。 | GB50084-2017第5.0.1条 | ||
286 |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3.6系统功能 | 13.6.11排气阀前的电动阀信号反馈。电动阀的动作信号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4.2.1、4.2.2条 GA503-2004第4.6.5.2.4条 |
287 | 13.6.12干式系统电动阀联动试验。开启末端试水装置,能联动启动排气阀前电动阀。 | GA503-2004第4.6.5.2.1条 | ||
288 | 13.6.13干式系统水泵联动试验。开启末端试水装置,水泵能正常启动。 | GA503-2004第4.6.5.2.1条 | ||
289 | 13.6.14干式系统配水管充水时间。不大于1min,,充满水后末端试水装置处压力不低于0.05MPa。 | GB50084-2017第8.0.11条 GA503-2004第4.6.5条 | ||
290 | 13.6.15预作用系统排气阀联动试验。接收到联动触发信号后,消防联动控制器能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电动阀开启。 | GB50116-2013第4.2.2条 GA503-2004第4.6.5条 | ||
291 | 13.6.16预作用系统供水泵联动控制方式。接收到联动触发信号后,消防联动控制器能联动控制相关阀组及排气阀前电动阀开启的,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能直接联动启泵。 | GB50084-2017第11.0.2、11.0.4条 GB50116-2013第4.2.2条 | ||
292 | 13.6.17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启动预作用系统供水泵功能。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能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 GB50084-2017第11.0.4条 GB50116-2013第4.2.2条 | ||
293 | 13.6.18预作用系统供水泵现场手动方式。现场能手动启动供水泵。 | GB50084-2017第11.0.4条 | ||
294 | 13.6.19预作用系统雨淋阀联动控制方式。接收到联动触发信号后,消防联动控制器能联动控制相关阀组及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开启。 | GB50084-2017第11.0.7条 GB50116-2013第 4.2.2条 | ||
295 | 13.6.20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开启雨淋阀功能。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能直接手动控制阀组的开启。 | GB50084-2017第11.0.7条 GB50116-2013第4.2.2条 | ||
296 | 13.6.21预作用系统雨淋阀现场手动方式。现场能手动启动雨淋阀。 | GB50084-2017第11.0.7条 | ||
297 |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3.6系统功能 | 13.6.22预作用系统配水管充水时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充水时间不大于1min;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充水时间不大于2min。 | GB50084-2017第8.0.11条 GA503-2004第4.6.5条 |
298 | 13.6.23泡沫液贮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及有效日期、储量。 | GB50151-2010第3.5.3条 GA503-2004第4.7.2条 | ||
299 | 13.6.24泡沫罐供水信号阀。泡沫灭火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 GB50151-2010第3.7.1条 | ||
300 | 13.6.25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当符合设计选型,液流方向正确。 | GB50281-2006第5.4.1条 GA503-2004 第4.7.3条 | ||
301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1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 | 14.1.1火灾探测器设置数量及部位。按消防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设置 | GB50116-2013第6.2.1-6.2.12条 |
302 | 14.1.2外观及标志。不存在腐蚀、起泡、剥落,标志齐全、清晰。 | GB50166-2007第3.4.12条 GA503-2004第4.1.2条 | ||
303 | 14.1.3安装质量。底座安装牢固。 | GB50166-2007第3.4.8条 | ||
304 | 14.1.4周围遮挡物最小间距。探测器周围0.5m内,无遮挡物。 | GB50116-2013第 6.2.6条 GB50166-2007第3.4.1条 | ||
305 | 14.1.5探测器顶棚布置要求。探测器不能布置在梁底(≤200mm的梁除外)、线槽底或格栅天花底。 | GB50116-2013第6.2.3条 | ||
306 | 14.1.6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m的。 | GB50116-2013第6.2.8条 GB50166-2007第3.4.1条 | ||
307 | 14.1.7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5m的。 | GB50116-2013第6.2.8条 GB50166-2007第3.4.1条 | ||
308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1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 | 14.1.8火灾探测器保护面积及保护半径。应当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 GB50116-2013第6.2.2条 |
309 | 14.1.9倾斜安装时的倾斜角。倾斜安装时的倾斜角不大于45°。 | GB50116-2013第6.2.11条 GB50166-2007第3.4.1条 | ||
310 | 14.1.10确认灯位置。确认灯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报警确认灯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 GB50166-2007第3.4.11条 | ||
311 | 14.1.11报警功能。感烟或感温后,探测器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GB50166-2007第4.4.1条 | ||
312 | 14.1.12报警部位。报警部位正确。 | GB4717-2005第5.2.2条 | ||
313 | 14.1.13探测器梁间区域布置要求。当梁突出顶棚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 GB50116-2013第6.2.3条 | ||
314 | 14.1.14走道的探测器设置要求。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 GB50116-2013第6.2.4条 GB50166-2007第3.4.1条 | ||
315 | 14.2吸气式火灾探测器 | 14.2.1火灾探测器设置数量及部位。按消防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设置。 | GB50116-2013第6.2.17条 | |
316 | 14.2.2外观及标志。外观腐蚀、起泡、剥落,吸气管路和采样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 GB50116-2013第6.2.17条 GB50166-2007第3.4.12条 | ||
317 | 14.2.3安装质量及布置要求。采样管固定牢固;有过梁、空间支架的建筑中,采样管路固定在过梁、空间支架上。 | GB50116-2013第6.2.17条 GB50166-2007第3.4.6条 | ||
318 | 14.2.4非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超过16m。 | GB50116-2013第6.2.17条 | ||
319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2吸气式火灾探测器 | 14.2.5探测区域。同一采样管未垮越防火分区。 | GB50116-2013第6.2.17条 |
320 | 14.2.6保护半径。采样孔的间距不大于相同条件下点式感烟探测器的间距。 | GB50116-2013第6.2.17条 | ||
321 | 14.2.7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应当符合规范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 GB50116-2013第6.2.17条 GB50166-2007第3.4.6条 | ||
322 | 14.2.8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探测器报警功能。在采样管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GB50166-2007第4.7.1条 | ||
323 | 14.2.9探测器信号反馈。火灾报警信号、故障信号等信息传给火灾报警控制器及消防联动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6.2.17条 | ||
324 | 14.2.10声光报警设置。在探测区内设置声光报警装置,由探测器联动控制声光报警装置。 | GB50116-2013第6.5.1条 | ||
325 | 14.3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 14.3.1设置数量及部位。按消防技术标准或设计书要求设置。 | GB50116-2013第 5.3.1条 | |
326 | 14.3.2外观及标志。无腐蚀、起泡、剥落,标志齐全、清晰。 | GB50166-2007第3.4.12条 GA503-2004第 4.1.2条 | ||
327 | 14.3.3安装质量。应当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无遮挡物或干扰源,安装牢固。 | GB50166-2007第 3.4.2条 | ||
328 | 14.3.4相邻两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4m。 | GB50116-2013 第6.2.15条 GB50166-2007第3.4.2条 | ||
329 | 14.3.5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大于7m,且不小于0.5m。 | GB50116-2013第6.2.15条 GB50166-2007第 3.4.2条 | ||
330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3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 14.3.6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m。 | GB50116-2013第6.2.15条 |
331 | 14.3.7确认灯位置。确认灯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报警确认灯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 GB50166-2007第3.4.11条 | ||
332 | 14.3.8报警功能。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dB~10dB时,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 | GA503-2004第4.3.1、5.3.1条 | ||
333 | 14.3.9报警部位。报警部位正确。 | GB4717-2005第5.2.2条 | ||
334 | 14.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14.4.1设置数量及部位。按消防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设置。 | B50116-2013第5.3.1条 | |
335 | 14.4.2外观及标志。无腐蚀、起泡、剥落,标志齐全、清晰。 | GB50166-2007第3.4.12条 GA503-2004第4.1.2条 | ||
336 | 14.4.3安装方式。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 | GB50116-2013第6.2.16条 GB50166-2007第3.4.3条 | ||
337 | 14.4.4相邻探测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5m的。 | GB50166-2007第3.4.4条 | ||
338 | 14.4.5确认灯位置。确认灯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或报警确认灯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 GB50166-2007第3.4.11条 | ||
339 | 14.4.6报警功能。在试验热源下动作。 | GA503-2004第4.3.1、5.3.1条 | ||
340 | 14.4.7报警部位。报警部位正确。 | GB4717-2005 第5.2.2条 | ||
341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5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 14.5.1火灾探测器设置数量及部位。按规范、设计及消防建审意见书要求设置。 | GB50116-2013第5.3.1、8.2.1条 |
342 | 14.5.2外观及标志。无腐蚀、起泡、剥落,标志齐全、清晰。 | GB50166-2007第3.4.12条 GA503-2004第4.1.2条 | ||
343 | 14.5.3安装位置。安装位置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与保护目标之间无遮挡物的;室外安装时有防尘、防雨措施。 | GB50166-2007 第3.4.7条 | ||
344 | 14.5.4保护范围。应当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 GB50116-2013第6.2.14条 | ||
345 | 14.5.5确认灯位置。确认灯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或报警确认灯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 GB50166-2007第3.4.11条 | ||
346 | 14.5.6探测器报警功能。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能发出报警信号。 | GB 50166-2007 第4.8.1条 GA503-2004 4.3.1.4 | ||
347 | 14.5.7报警部位。报警部位正确。 | GB4717-2005第5.2.2条 | ||
348 | 14.5.8探测器复位功能。撤消光源后,探测器的复位功能正常。 | GA503-2004第5.3.1条 | ||
349 | 14.6消防通讯 | 14.6.1消防电话分机、电话插孔设置数量及部位。按设计要求设置。 | GB50116-2013第6.7.4条 | |
350 | 14.6.2消防电话分机及插孔通话试验。对讲功能正常,语音清晰。 | GB50116-2013第6.7.4条 GB50166-2007第4.14.1条 | ||
351 | 14.6.3标志。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 GB50166-2007第3.9.2条 | ||
352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6消防通讯 | 14.6.4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空调机房、防排烟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各层电话插孔、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或控制室等通话试验。设消防电话分机,对讲功能正常,语音清晰。 | GB50116-2013第6.7.4条 GB50166-2007第4.14.1条 |
353 | 14.6.5消防控制室与避难层通话试验。各避难层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或电话插孔,对讲功能正常,语音清晰。 | GB50116-2013第6.7.4.条 GB50166-2007 第4.14.1条 | ||
354 | 14.7布线 | 14.7.1导线选择。应当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联动控制线路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传输线路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 GB50116-2013第11.1.1、11.2.2条 | |
355 | 14.7.2铜芯绝缘导线和线铜芯电缆线芯最小截面积。穿管敷设时不小于1mm2、线槽内敷设时不小于0.75mm2、多芯电缆不小于0.50mm2。 | GB50116-2013第11.1.2条 | ||
356 | 14.7.3管路加固(入盒锁母护口)。入盒时,外侧套锁母,内套护口,吊顶敷设,内外设锁母。 | GB50166-2007第3.2.9条 | ||
357 | 14.7.4管路加固(卡具或支撑物)。明敷设各类管路时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 GB50166-2007第3.2.10条 | ||
358 | 14.7.5接线盒、线槽等引到探测器底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保护。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加金属保护管保护。 | GB50116-2013第11.2.7条 | ||
359 | 14.7.6金属软管长度(消防控制设备)。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大于2m。 | GB50166-2007第 3.2.6条 | ||
360 | 14.7.7防尘防潮措施。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连接处,作密封处理。 | GB50166-2007 第3.2.7条 | ||
361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7布线 | 14.7.8明敷线路防火保护。消防控制、通信、报警线路明敷时,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 GB50116-2013第11.2.3条 |
362 | 14.7.9不同类别线缆的布线要求。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缆穿在同一根保护管中,或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有隔板分隔。 | GB50166-2007第3.2.4条 GB50116-2013 第11.2.5条 | ||
363 | 14.7.10电缆竖井内布置要求。与其他强电线路电缆井合用时,两种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 | GB50116-2013第11.2.4条 | ||
364 | 14.7.11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GB50016-2014(2018版)第6.2.9条 | ||
365 | 14.8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 | 14.8.1消防应急广播设置数量及部位。按设计要求设置。 | GB50116-2013 第4.8.7条 | |
366 | 14.8.2联动功能。当确认火灾后,能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 GB50116-2013 第4.8.8条 | ||
367 | 14.8.3消防应急广播强行切换功能。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能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 | GA503-2004 第4.12.1条 | ||
368 | 14.8.4消防应急广播外观及标志。表面无破损,标志齐全、清晰。 | GB50166-2007第3.8.1条 GA503-2004第4.1.2条 | ||
369 | 14.8.5消防应急广播安装距离。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 | GB50116-2013 第6.6.1条 | ||
370 | 14.8.6扬声器音质。音质清晰。 | GA503-2004第4.12.2条 | ||
371 | 14.8.7扬声器功率。扬声器功率不小于3W。 | GB50116-2013第6.6.1条 | ||
372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8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 | 14.8.8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大于12.5m。 | GB50116-2013 第6.6.1条 |
373 | 14.8.9客房设置的专用扬声器功率。扬声器功率不小于1.0W。 | GB50116-2013 第6.6.1条 | ||
374 | 14.8.10扬声器播放声压级。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不低于背景噪声15dB。 | GB50116-2013 第6.6.1条 | ||
375 | 14.8.11监听功能。监听功能正常。 | GA503-2004第4.12.1条 | ||
376 | 14.8.12火灾警报装置设置数量及部位。按设计要求设置。 | GB50116-2013第4.8.1条 | ||
377 | 14.8.13火灾声警报器声压级。声压级不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高于背景噪声15dB。 | GB50116-2013第 6.5.2条 | ||
378 | 14.8.14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联动。确认火灾后能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 GB50116-2013第 4.8.1条 | ||
379 | 14.8.15火灾警报装置外观及标志。表面无破损,标志齐全、清晰 | GB50166-2007第 3.8.1条 GA503-2004第4.1.2条 | ||
380 | 14.8.16火灾警报装置安装质量。安装牢固可靠,表面无破损。 | GB50166-2007第 3.8.1条 | ||
381 | 14.9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 14.9.1外观及标志。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件未松动,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 | GB50166-2007第 2.2.4 条 | |
382 | 14.9.2安装质量。安装牢固,未出现倾斜。 | GB50166-2007第 3.3.2条 | ||
383 | 14.9.3主显示屏安装高度。安装在墙上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1.8m)未超出规范允许范围。 | GB50116-2013 第6.1.3条 | ||
384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9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 14.9.4正面操作距离。不小于1.2m。 | GB50166-2007第 3.3.1条 |
385 | 14.9.5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距离。不小于0.5m。 | GB50116-2013 第6.1.3条 GB50166-2007第 3.3.1条 | ||
386 | 14.9.6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整齐,固定牢靠;导线编号文字清晰﹑无褪色;每个接线端接线不超过2根;导线扎成束。 | GB50166-2007第 3.3.3条 | ||
387 | 14.9.7外壳保护接地。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且线芯截面积无保护时不小于4mm2,有保护时不小于2.5mm2,接地牢固。 | GB50116-2013 第10.2.3、10.2.4条 GB50054-2011 第3.2.14条 | ||
388 | 14.9.8接地。接地牢固,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 GB50166-2007 第3.3.5条 | ||
389 | 14.9.9自检功能。自检功能正常。 | GB50166-2007 第4.3.2条 | ||
390 | 14.9.10报警及显示功能。应能接收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应当符合要求。 | GB4717-2005 第5.2.2条 | ||
391 | 14.9.11故障报警功能。当发生相关的故障信号时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能显示故障部位。 | GB4717-2005第5.2.4条 GB50166-2007 第4.3.2.条 | ||
392 | 14.9.12火灾优先功能。故障状态时能报火警。 | GB50166-2007 第4.3.2条 | ||
393 | 14.9.13二次报警。火灾报警声信号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警信号输入时,能再次启动。 | GB4717-2005 第5.2.2条 | ||
394 | 14.9.14消音复位、检查屏蔽功能。消音、复位、检查屏蔽功能正常。 | GB50166-2007 第4.3.2条 | ||
395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9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 14.9.15打印功能。打印功能正常。 | GB4717-2005 第5.2.2条 |
396 | 14.9.16主电源。主电源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 | GB50166-2007第3.3.4条 | ||
397 | 14.9.17主电源连接。主电源未使用电源插头连接或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 GB50166-2007第 3.3.4条 | ||
398 | 14.9.18主电源标志。主电源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的,记1分。 | GB50166-2007 第3.3.4条 | ||
499 | 14.9.19主电源保护开关。主电源未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 GB50116-2013 第10.1.4条 | ||
400 | 14.9.20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 | GB4717-2005 第5.2.10条 GB50166-2007 第4.3.2条 | ||
401 | 14.9.2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操作距离不小于1.5m。 | GB50116-2013第3.4.8条 | ||
402 | 14.9.22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维修不小于1m。 | GB50116-2013 第3.4.8条 | ||
403 | 14.9.23控制柜(盘)内布线。不同类别电压、电流导线端子分开。 | GB50166-2007第 3.6.3条 | ||
404 | 14.9.24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整齐,固定牢靠;导线编号文字清晰﹑无褪色;每个接线端接线不超过2根;导线扎成束。 | GB50166-2007第 3.3.3条 | ||
405 | 14.9.25外壳保护接地。有保护接地,或未选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线芯截面积无保护时≥4mm2,有保护时≥2.5mm2的,记1分。 | GB50116-2013 第10.2.3、10.2.4条 GB50054-2011 第3.2.14条 | ||
406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9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 14.9.26接地。接地牢固,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 GB50166-2007第 3.3.5条 |
407 | 14.9.27自检功能。自检功能正常。 | GB16806-2006 第4.2.5条 | ||
408 | 14.9.28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控制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能在3s内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能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 GB50116-2013 第4.1.1条 GB16806-2006第 4.2.2条 | ||
409 | 14.9.29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盘)手动直接启动功能。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采用联动控制方式的,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 GB50116-2013第 4.1.4条 | ||
410 | 14.9.30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盘)故障报警功能。当发生相关的故障信号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 GB16806-2006 第4.2.3条 GB50166-2007 第4.10.3条 | ||
411 | 14.9.31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盘)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正常。 | GB17429-2011第 3.3.5条 | ||
412 | 14.10手动报警按钮 | 14.10.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数量及部位。按设计要求设置。 | GB50116-2013 第6.3.1条 | |
413 | 14.10.2报警功能。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GB50166-2007第 4.9.1、4.9.2条 | ||
414 | 14.10.3报警部位。报警部位正确。 | GB4717-2005 第5.2.2条 | ||
415 | 14.10.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标志。有明显标志。 | GB50116-2013第 6.3.2条 | ||
416 | 14.10.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质量。安装牢固,未倾斜。 | GB50166-2007 第3.5.2条 | ||
417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10手动报警按钮 | 14.10.6安装距离。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m。 | GB50116-2013第 6.3.1条 |
418 | 14.10.7火灾警报装置设置数量及部位。按规范、设计及消防建审意见书要求设置。 | GB50116-2013 第4.8.1条 | ||
419 | 14.10.8火灾报警装置外观及标志。表面无破损,标志齐全、清晰。 | GB50166-2007 第3.8.1条 GA503-2004 4.1.2 | ||
420 | 14.10.9火灾报警装置安装质量。安装牢固可靠,表面无破损。 | GB50166-2007 第3.8.1条 | ||
421 | 14.10.10火灾声警报器声压级。声压级不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高于背景噪声15dB。 | GB50116-2013 第6.5.2条 | ||
422 | 14.10.11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联动。确认火灾后,能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 GB50116-2013第 4.8.1条 | ||
423 | 14.11电梯 | 14.11.1消防电梯迫降试验。按动首层迫降按钮,消防电梯能强制停于首层。 | GA503-2004第 4.15.1条 | |
424 | 14.11.2消防电梯控制功能。火警时只能在轿厢内控制,其他楼层不能呼叫消防电梯。 | GA503-2004第 4.15.1条 | ||
425 | 14.11.3消防控制室对电梯的消防控制。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后,能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 | GB50116-2013第 4.7.1条 | ||
426 | 14.11.4电梯信号反馈。电梯运行状态信号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能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 | GB50116-2013第 4.7.2条 | ||
427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12总线短路隔离器和模块 | 14.12.1短路隔离器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按设计要求设置。 | GB50116-2013第 3.1.6条 |
428 | 14.12.2模块的设置位置(一)。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集中没置的模块附近有尺寸不小于1OOmm×100mm的标识。 | GB50116-2013 第6.8.16条 | ||
429 | 14.12.3模块的设置位置(二)。未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 GB50116-2013第 6.8.2条 | ||
430 | 14.12.4模块的控制功能。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能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 GB50116-2013 第6.8.3条 | ||
432 | 15.2自然排烟 | 15.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少于2m2。 | GB51251-2017第3.2.2条 | |
433 | 15.2.2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自然排烟。可开窗面积不少于3m2。 | GB51251-2017第3.2.2条 | ||
434 | 15.2.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自然通风设施。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小于2m2的,布置间隔大于3层。 | GB51251-2017第3.2.1条 | ||
435 | 15.2.4民用建筑长度大于20m走道内的的自然排烟。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走道面积。 | GB50016-2014(2018版)第8.5.3.5条 | ||
436 | 15.2.5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其走道外窗面积不小于走道面积的2%。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条 | ||
437 | 15.2.6公共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地上房间的自然排烟。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其外窗净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条 | ||
438 | 15.2.7公共建筑中面积大于100㎡地上房间的自然排烟。经常有人停留,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 GB50016-2014(2018版)第8.5.3条 | ||
439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5.2自然排烟 | 15.2.8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大于50平方米的自然排烟。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可开启外窗不小于该场所面积的2%~5%。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4条 |
440 | 15.2.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自然排烟。一、二、三层的房间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或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房间,其排烟口净面积是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条 | ||
441 | 15.2.10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地上房间的自然排烟。其外窗净面积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条 | ||
442 | 15.2.11丁类厂房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自然排烟。其外窗净面积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的。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条 | ||
443 | 15.2.12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的自然排烟。其外窗净面积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条 | ||
444 | 15.2.13高层建筑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的自然排烟。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净面积不小于该中庭地面面积的5%。 | GB50016-2014(2018版)第8.5.3条 | ||
445 | 15.3机械排烟正压送风 | 15.3.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防烟设施。不具备自然排烟时,设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 GB51251-2017第3.1.3条 | |
446 | 15.3.2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防烟设施。不具备自然排烟时,设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 | GB51251-2017第3.1.3条 | ||
447 | 15.3.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防烟设施。不具备自然排烟时,设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 GB51251-2017第3.3.11条 | ||
448 | 15.3.4民用建筑长度大于20m走道内的机械排烟。不具备自然排烟时,设机械排烟设施。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条 | ||
449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5.3机械排烟正压送风 | 15.3.5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时,设置机械排烟。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条 |
450 | 15.3.6公共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地上房间的机械排烟。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无自然排烟时设机械排烟。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条 | ||
451 | 15.3.7公共建筑中面积大于100㎡的地上房间或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大于50㎡的地上无窗房间的机械排烟。设机械排烟设施。 | GB50016-2014(2018版)第8.5.4条 | ||
452 | 15.3.8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大于50平方米的机械排烟。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时设机械排烟。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4条 | ||
453 | 15.3.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机械排烟。一、二、三层的房间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或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房间,设机械排烟。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条 | ||
454 | 15.3.10地下室、汽车库及地铁车站补风系统设置。按规范、设计要求设置补风系统。 | GB50067-2014第8.2.10条 GB50157-2013第28.4.11条 GB50016-2014(2018版)第8.4.5条 | ||
455 | 15.3.1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地上房间的机械排烟。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时,设机械排烟的,记2分。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条 | ||
456 | 15.3.12丁类厂房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机械排烟。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时,设机械排烟。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条 | ||
457 | 15.3.13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的机械排烟。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时,设机械排烟。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条 | ||
458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5.3机械排烟正压送风 | 15.3.14高层建筑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的机械排烟。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设机械排烟。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条 |
459 | 15.3.15高层建筑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的机械排烟。设机械排烟设施。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条 | ||
460 | 15.4风机安装 | 15.4.1加压送风机运转功能。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1.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启动。2、现场启动后运行3、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送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 GB50116-2013第4.5.3条 GA503-2004 第4.9.2 条 GB51251-2017第5.1.2条 | |
461 | 15.4.2风机信号反馈。送风机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能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4.5.4条 GA503-2004 第.9.4.1条 | ||
462 | 15.5风口 | 15.5.1前室加压送风阀功能。开启与复位操作灵活可靠的,关闭时严密。 | GA503-2004第4.9.3.2条 | |
463 | 15.5.2加压送风口风速。在0m/s-7m/s之间。 | GB51251-2017第3.3.6条 | ||
464 | 15.5.3送风阀信号反馈。送风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能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 4.5.4 条 GA503-2004第4.9.4条 | ||
465 | 15.6排烟风机 | 15.6.1排烟风机规格及型号。排烟风机规格、型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243-2016 第7.2.1条 GB51251-2017第 6.2.3条 | |
466 | 15.6.2排烟风机外观及安装质量。安装牢固,方向正确。 | GB50243-2016第 7.2.1条 GA503-2004第4.10.2条 | ||
467 | 15.6.3排烟风机运转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启动及现场启动后能正常运转。 | GB51251-2017第 7.2.5条 | ||
468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5.6排烟风机 | 15.6.4排烟风机信号反馈。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 GB50116-2013 第4.5.4条 |
469 | 15.6.5排烟系统控制柜。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 GA503-2004 第4.10.1条 | ||
470 | 15.7管道 | 15.7.1防排烟管道材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土建风道;管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GB51251-2017第 3.3.7 、 4.4.7条 | |
471 | 15.7.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材质。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材质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9.3.14条 | ||
472 | 15.7.3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保温材料。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设置有电加热器,其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采用不燃材料。 | GB50016-2014(2018版)第 9.3.15条 | ||
473 | 15.8防火阀及排烟防火阀 | 15.8.1防火阀的设置位置。在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风机房楼板和隔墙处、穿越贵宾休息室楼板和隔墙处、穿越多功能厅楼板和隔墙处、穿越重要的会议室楼板和隔墙处、穿越大型可燃物品库房和易燃物品实验室楼板和隔墙处、垂直与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设置防火阀(70℃),在厨房垂直排油烟风管连接的支管处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设置防火阀(150°C)。 | GB50016-2014(2018版)第9.3.11、9.3.12条 | |
474 | 15.8.2常闭排烟阀功能。平时关闭,可手动和自动开启,可手动复位,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 GB51251-2017第 5.2.3条 | ||
475 | 15.8.3常闭排烟阀信号反馈。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能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 4.5.4条 GA503-2004第4.10.4条 | ||
476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5.8防火阀及排烟防火阀 | 15.8.4排烟防火阀设置。设在排烟风机入口处。 | GB51251-2017 第4.4.10条 |
477 | 15.8.5排烟防火阀动作温度为280℃。 | GB51251-2017 第5.2.2条 | ||
478 | 15.8.6排烟防火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排烟风机入口处总管上的280℃排烟防火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能停止运转。 | GB51251-2017第4.4.6条 | ||
479 | 15.8.7排烟防火阀信号反馈。排烟防火阀的动作信号能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4.5.5条 GA503-2004第 4.10.4条 | ||
480 | 15.8.8电动排烟窗功能。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 | GA503-2004第 4.10.4条 | ||
481 | 15.8.9电动排烟窗信号反馈。排烟窗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 GA503-2004 第5.10.3条 | ||
482 | 15.8.10排烟口风速确定。在0m/s-10m/s之间。 | GB51251-2017第4.4.12条 | ||
483 | 15.9系统功能 | 15.9.1远程直接启动风机。远程直接启动风机能正常启停,有信号反馈。 | GA503-2004第4.9.4、4.10.4条 | |
484 | 15.9.2排烟系统的排烟阀与排烟风机联动控制功能。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能自动启动。 | GB51251-2017第 5.2.2条 | ||
485 | 15.9.3排烟风机联动功能。接收到联动触发信号后,消防联动控制器能联动控制相应区域排烟风机启动。 | GB50116-2013 第4.5.2条 GA503-2004 第4.10.4条 | ||
486 | 15.9.4补风机联动功能。设有补风系统时,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能启动送风机。 | GA503-2004 第4.10.4.条 GB51251-2017 第7.2.7条 | ||
487 |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5.9系统功能 | 15.9.5排烟风阀联动功能。接收到联动触发信号后,消防联动控制器能联动控制相应区域排烟口、排烟窗和排烟阀开启。 | GB50116-2013 第4.5.2条 GA503-2004第4.10.4条 |
488 | 15.9.6加压送风机联动功能。接收到联动触发信号后,消防联动控制器能联动控制相应区域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 GB50116-2013第 4.5.1条 GA503-2004第4.9.4条 | ||
489 | 15.9.7加压送风阀联动功能。接收到联动触发信号后,消防联动控制器能联动控制相应区域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 GB50116-2013 第4.5.1条 GA503-2004第4.9.4条 | ||
490 | 15.9.8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一套风管时风阀的联动。接收到联动触发信号后,相应区域的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烟阀能联动关闭,相应区域的排烟防火阀联动开启。 | GB51251-2017 第5.2.3、7.3.2条 | ||
491 | 15.9.9挡烟垂壁联动控制功能。接收到联动触发信号后,消防联动控制器能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降落;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内挡烟垂壁开启到位。 | GB50116-2013 第4.5.1条 GB51251-2017第 5.2.5条 | ||
492 | 十六、消防电气 | 16.1消防电源 | 16.1.1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电源设置。负荷等级、主、备用电源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1.1-10.1.4条 |
493 | 16.2备用发电机 | 16.2.1设置位置及燃料配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 | GB50016-2014(2018版)第 5.4.13条 JGJ16-2008第6.1.11条 GA503-2004第4.2.2条 | |
494 | 16.2.2应急启动发电机。启动时间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运行正常。 | GB50016-2014(2018版)第 10.1.4条 JGJ16-2008第13.9.7条 | ||
495 | 16.3柴油发电机房 | 16.3.1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等建筑防火要求。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5.4.13条 | |
496 | 16.3.2储油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 第5.4.15条 | ||
497 | 十六、消防电气 | 16.4变配电房 | 16.4.1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等建筑防火要求。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A836 附录A |
498 | 16.5其他备用电源 | 16.5.1 EPS或UPS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116-2013 第10.1.3条 | |
499 | 16.6消防配电 | 16.6.1配电线路明敷时防火保护措施。配电线路明敷时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保护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1.10条 | |
500 | 16.6.2消防设备供电。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1.8条 | ||
501 | 16.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 GB50116-2013第 10.1.1条 | ||
502 | 16.7用电设施 | 16.7.1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2.1条 | |
503 | 16.7.2开关、灯具等装置的发热情况和隔热、散热措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2.4条 | ||
504 | 16.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6.8.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116-2013第 9.1.3条 | |
505 | 16.9发电机组 | 16.9.1发电机自投功能试验(一、二级负荷)。当发电机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 GB50016-2014(2018版)第 10.1.4条 JGJ16-2008第 13.9.7条 | |
506 | 16.9.2机房通风设施。机房有通风设施,运行正常。 | GA503-2004第 4.2.2.条 | ||
507 | 十七、建筑灭火器 | 17.1配置 | 17.1.1贮存瓶外观。筒体无明显锈蚀和凹凸损伤、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无缺失,型号标识清晰、完整。 | GA503-2004 第4.16.3条 |
508 | 17.1.2灭火器设置及类型选择。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1.9条 GB50140-2005 第4.2.1-4.2.5条 | ||
509 | 17.1.3配置数量。按设计要求配置。 | GB50140-2005 第6.1.1、6.1.3条 GB50160-2008 第8.9.3条 | ||
510 | 17.1.4充装压力。压力表指针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 GA503-2004 第4.16.4条 | ||
511 | 17.1.5灭火器的有效期。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有效期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 GA95-2007第 7.1条 | ||
512 | 17.2布置 | 17.2.1灭火器设置点距离。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140-2005第 5.2.1、5.2.2条 | |
513 | 17.2.2灭火器设置点位置、摆放和使用环境。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140-2005第 5.1.1条 | ||
514 | 十八、泡沫灭火系统 | 18.1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 | 18.1.1声光报警装置。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 GB50151-2010 第6.1.2条 |
515 | 18.1.2防护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高泡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GB50151-2010 第6.1.2条 | ||
516 | 18.1.3防护区排水。防护区内有设排水设施。 | GB50151-2010 第6.2.2条 | ||
517 | 18.1.4手动和应急机械装置的标志。有标明其控制区域的标志。 | GB50151-2010 第6.1.3条 | ||
518 | 十八、泡沫灭火系统 | 18.2泡沫储罐 | 18.2.1泡沫液站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当泡沫液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不小于20m 。 | GB50151-2010 第8.1.6条 |
519 | 18.2.2泡沫站的位置。将泡沫站未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或者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 GB50151-2010 第8.1.6条 | ||
520 | 18.2.3靠近防火堤泡沫站的控制要求。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 GB50151-2010 第8.1.6条 | ||
521 | 18.2.4泡沫液储罐铭牌。泡沫储罐上标明泡沫种类、型号、出厂与灌装日期及储量。 | GB50151-2010第 3.5.3条 GA503-2004第4.7.2条 | ||
522 | 18.2.5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单向阀的设置。平衡式、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设置单向阀。 | GB50151-2010 第3.4.2、3.4.3条 | ||
523 | 18.2.6常压泡沫液储罐组件。设置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通气管。 | GB50151-2010 第3.5.2条 | ||
524 | 18.2.7常压泡沫液储罐出液口。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的。 | GB50151-2010 第3.5.2条 | ||
525 | 18.2.8压力泡沫液储罐组件。设置安全阀、进料孔、排气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等附件,安全阀出口朝向操作面。 | GB50281-2006 第5.3.3条 | ||
526 | 18.2.9压力泡沫液储罐进水管压力。压力泡沫液储罐进水管压力在0.6~1.2MPa范围。 | GB50281-2006 第5.3.3条 | ||
527 | 18.3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 18.3.1比例混合器(装置)选型。比例混合器(装置)的进口工作压力与流量在标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或应当符合设计选型,或液流方向正确。 | GB50151-2010 第3.4.1条 GA503-2004 第4.7.3条 | |
528 | 18.3.2泡沫比例混合器位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标注方向与液流方向一致。 | GB50281-2006 第5.4.1条 | ||
529 | 十八、泡沫灭火系统 | 18.3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 18.3.3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环泵式。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吸液管上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吸液口底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 | GB50151-2010 第3.4.5条 |
530 | 18.3.4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备用环泵式。备用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并联安装再系统上,有明显的标志。 | GB50281-2006 第5.4.2条 | ||
531 | 18.3.5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压力式。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整体安装,与基础牢固固定,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10m3。 | GB50151-2010 第3.4.4条 GB50281-2006 第5.4.3条 | ||
532 | 18.3.6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平衡式。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竖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泡沫液进口压力不小于水进口压力。 | GB50151-2010 第3.4.2条 GB50281-2006 第5.4.4.条 | ||
533 | 18.3.7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管线式。应靠近储罐或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泡沫液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高度不大于1.0m。 | GB50281-2006 第5.4.5条 | ||
534 | 18.3.8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安装。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不小于水流压力。 | GB50151-2010 第3.4.3条 | ||
535 | 18.3.9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器的流量计设置要求。流量计进口前和出口后直管段的长度不小于管径的10倍。 | GB50151-2010第 3.4.3条 | ||
536 | 18.3.10低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低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宜小于5倍,对于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不小于2倍,不大于4倍。 | GB50281-2006 附录C.0.5.1) | ||
537 | 18.3.11中倍数、高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在20~200间的,高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不低于200倍。 | GB50151-2010 第2.1.7-2.1.8条 | ||
538 | 十八、泡沫灭火系统 | 18.4泡沫发生装置 | 18.4.1泡沫产生器规格、型号。其规格、型号、性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 GB50281-2006 第4.3.3条 |
539 | 18.4.2泡沫产生器横式安装位置。水平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部的泡沫导流罩上。 | GB50281-2006 第5.6.1条 | ||
540 | 18.4.3泡沫产生器立式安装位置。垂直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部的泡沫导流罩上。 | GB50281-2006 第5.6.1条 | ||
541 | 18.4.4泡沫产生器安装要求。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 GB50151-2010 第3.6.1条 GA503-2004第 4.7.4条 | ||
542 | 18.4.5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设置在防火堤外。 | GB50151-2010 第4.2.4条 | ||
543 | 18.4.6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安装位置。水平安装在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 | GB50281-2006 第5.6.1条 | ||
544 | 18.4.7高背压泡沫产生器进出口组件。进口侧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出口侧设置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的,。 | GB50151-2010 第4.2.4条 | ||
545 | 18.4.8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安装。安装于油罐上时,其进空气口高出罐壁顶。 | GB50151-2010 第3.6.3条 | ||
546 | 18.4.9高倍数发生器前设置组件。设控制阀、压力表或管道过滤器。 | GB50151-2010 第6.1.6条 | ||
547 | 18.4.10高倍数发生器安装高度。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 GB50151-2010 第6.1.4条 | ||
548 | 18.5系统功能 | 18.5.1泡沫消防泵的启动功能。能按设定的控制方式正常启动。 | GA503-2004 第4.7.7条 | |
549 | 18.5.2泡沫站的控制要求。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 GB50151-2010第 8.1.6条 | ||
550 | 十八、泡沫灭火系统 | 18.5系统功能 | 18.5.3系统启动后,泡沫液供给装置与供水主阀联动要求。泡沫液供给装置自动随供水主阀的动作而动作,能同时动作。 | GB50151-2010 第7.1.4条 |
551 | 18.5.4泡沫输送时间。消防泵启动后能5min内,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 GB50151-2010 第4.1.10 条 GB50183-2004 第8.8.2条 | ||
552 | 18.5.5雨淋阀组(压力开关)动作信号反馈。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 GB50116-2013 第4.2.4条 GA503-2004 第4.6.5条 | ||
553 | 18.5.6电磁阀联动功能。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开启的,。 | GB50261-2005第 8.0.12条 | ||
554 | 18.5.7泡沫-水雨淋系统报警装置要求。系统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 GB50151-2010 第7.1.4条 | ||
555 | 18.5.8全淹没系统的启动方式。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 GB50151-2010 第6.1.2条 | ||
556 | 18.5.9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的启动方式。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 GB50151-2010 第6.1.2条 | ||
557 | 18.5.10泡沫-水雨淋系统联动功能。由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自动启动电磁阀或电动阀,能同时联动雨淋阀及水泵开启。 | GB50261-2005第7.2.7、5.3.5条 | ||
558 | 18.5.11系统联动功能。能按设定的控制方式正常启动泡沫消防泵,阀门启闭准确,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出口压力、泡沫混合比和发泡倍数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281-2006第 6.2.6条 GA503-2004第 4.7.7条 | ||
559 | 18.5.12高泡系统喷放泡沫的延时时间。淹没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超过1min。 | GB50151-2010 第6.2.5条 | ||
560 | 18.5.13防护区内排气孔及电源的联动。系统启动时,能自动开启防护区内的排气口同时切断生产、照明电源。 | GB50151-2010 第6.1.2条 | ||
561 | 十八、泡沫灭火系统 | 18.5系统功能 | 18.5.14防护区内门窗的联动。系统启动时,能自动关闭防护区内的门窗。 | GB50151-2010 第6.1.2.条 |
562 | 18.5.15全淹没系统的启动方式。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 GB50151-2010 第6.1.2条 | ||
563 | 18.5.16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的启动方式。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 GB50151-2010第 6.1.2条 | ||
564 | 18.5.17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的启动方式。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 GB50151-2010 第6.1.2条 | ||
565 | 十九、气体灭火系统 | 19.1防护区 | 19.1.1防护区标志。防护区入口处设灭火系统防护区标志。 | GB50193-93第 7.0.3条 |
566 | 19.1.2防护区内报警装置。防护区内设声报警装置。 | GB50263-2007第 7.2.2条 GB50370-2005第 6.0.2 条 | ||
567 | 19.1.3防护区门。向疏散方向开启,能自动关闭。 | GB50193-93第7.0.6条 GB50370-2005 第6.0.3条 | ||
568 | 19.1.4防护区入口处报警设施。设声光报警装置、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 GB50263-2007第 7.2.2条 GB50370-2005第 6.0.2条 | ||
569 | 19.1.5气体防护区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设置。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GB50370-2005 第6.0.2条 | ||
570 | 19.1.6防护区泄压口设置。防护区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压口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 GB50370-2005第 3.2.7条 GB50193-93第 3.2.6条 | ||
571 | 19.1.7防护区排风装置。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按设计要求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 GB50370-2005 第6.0.4条 | ||
572 | 19.1.8防护区排风扇高度。排风口设在防护区的下部,或未直通室外。 | GB50370-2005 第6.0.4条 | ||
573 | 十九、气体灭火系统 | 19.1防护区 | 19.1.9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装置安装。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口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 | GB50370-2005第 5.0.5条 GB50263-2007 第5.8.2、5.8.3条 |
574 | 19.1.10机械应急操作装置。机械应急操作装置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外便于操作地方。 | GB50370-2005 第5.0.5条 | ||
575 | 19.2储存装置间 | 19.2.1设置位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GB50370-2005 第4.1.1条 | |
576 | 19.3灭火剂储存装置 | 19.3.1储存容器外观。组件未缺失、牢固,手动操作装置有铅封,压力表显示正常。 | GA503-2004 第4.8.1.1 条 GB50263-2007 第4.3.1条 | |
577 | 19.3.2储存容器标识。涂红色油漆,正面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铭牌标识清晰,有编号、药剂充装量及充装日期。 | GB50263-2007 第4.3.1、4.3.3、5.2.5条 GA503-2004第 4.8.1.2、4.8.1.3条 | ||
578 | 19.3.3储存容器的安装。储存容器采用支架固定,作防腐处理的,记1分。 | GB50370-2005第4.1.1条 GB50263-2007 第5.2.4条 | ||
579 | 19.3.4储存容器操作距离。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不小于1m。 | GB50263-2007第5.2.1条 GB50370-2005 第4.1.1条 | ||
580 | 19.3.5储存容器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263-2007 第4.3.3条 | ||
581 | 19.3.6储存装置的压力表外观及安装质量。无明显机械损伤,压力表正面朝向操作面。 | GB50263-2007 第5.2.3条 | ||
582 | 19.3.7储存容器泄压装置。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 GB50370-2005 第4.1.4条 | ||
583 | 19.3.8泄压口方向。不朝向操作面。 | GB50263-2007 第5.2.7条 | ||
584 | 十九、气体灭火系统 | 19.4驱动装置 | 19.4.1驱动装置规格、型号、数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GB50263-2007 第7.3.5条 |
585 | 19.4.2驱动装置标志。驱动气瓶上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标志。 | GB50263-2007 第5.4.4条 | ||
586 | 19.4.3驱动气瓶的压力。不低于设计压力,且不超过设计压力的5%。 | GB50263-2007第 4.3.4条 | ||
587 | 19.5管网 | 19.5.1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网。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网按设计文件要求安装完成。 | GB50370-2005 第4.1.9条 | |
588 | 19.5.2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管材。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采用无缝钢管或不锈无缝钢管。 | GB50370-2005 第4.1.9条 | ||
589 | 19.5.3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管材。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采用铜管。 | GB50370-2005 第4.1.9条 | ||
590 | 19.5.4穿楼板或防火墙管道与套管间隙处理。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 GB50263-2007 第5.5.2条 | ||
591 | 19.5.5管道颜色。采用红色消防标志。 | GB50263-2007 第5.5.5条 | ||
592 | 19.5.6防晃支架的设置。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各安装1个防晃支架。 | GB50263-2007 第5.5.3条 | ||
593 | 19.5.7管网及金属箱体的接地。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设防静电接地。 | GB50370-2005 第6.0.6条 | ||
594 | 19.5.8管道上的压力讯号器的设置。每个防护区的灭火主管道上设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 GB50370-2005 第4.1.5条 | ||
595 | 十九、气体灭火系统 | 19.6喷嘴 | 19.6.1喷头外观。喷口方向正确、无堵塞现象。 | GB50370-2005第 4.1.7条 GA503-2004第 4.8.2条 |
596 | 19.6.2喷头间距及布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 GB50370-2005第 4.1.8条 GB50263-2007 第7.3.8条 | ||
597 | 19.6.3喷头保护高度。喷头最大保护高度不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小于0.3m。 | GB50370-2005 第3.1.12条 | ||
598 | 19.6.4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喷口前设备距离。喷口前1.0m内不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 GB50370-2005 第6.0.10条 | ||
599 | 19.7系统功能 | 19.7.1手动启动功能试验。手动启动功能试验系统功能正常,能可靠地启动、喷射。 | GB50263-2007 E.2.1 | |
600 | 19.7.2系统自动控制启动功能试验。灭火控制装置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系统才能启动;放气指示灯显示正常、声光报警装置动作正常、联动设备和驱动设备的动作正常。 | GB50263-2007 E.2.2 GB50370-2005第 5.0.5条 | ||
601 | 19.7.3机械应急启动功能试验。系统功能正常,能可靠地启动、喷射。 | GB50370-2005 第5.0.2条 | ||
602 | 19.7.4同一防护区内预制灭火装置的启动要求。同一防护区设置多具预制灭火装置,能同时启动。 | GB50370-2005第 3.1.15条 | ||
603 | 19.7.5气体喷放前对防护区内开口的要求。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能自行关闭。 | GB50370-2005 第3.2.9条 | ||
604 | 19.7.6防护区通风装置联动功能。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气前能自动关闭。 | GB50193-93第 3.1.2条 GB50370-2005 第3.2.9条 | ||
605 | 19.7.7气体喷放指示灯及火灾声光报警器联动功能。放气指示灯正常显示,声光报警装置动作正常。 | GB50263-2007附录 E.3.2 | ||
606 | 19.7.8气体灭火控制器信号反馈。系统的手、自动状态、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系统的反馈信号,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 GB50116-2013 第4.4.5、4.4.6条 GB50370-2005 第5.0.7条 |
相关阅读:《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电安装一级、消防设施一级资质公司-平安消防集团收集整理,平安消防集团荣获2019年度建筑业“百强企业”消防企业仅有一个名额,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消防设计、消防施工/验收、消防维保、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分公司加盟联系平安消防集团,加盟消防公司电话:180-6882-6996(微信同号)。
-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2020年最新)[2022-12-09]
-
邯郸市住建局: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务服务系统官网(河北消防验收系统)[2022-12-09]
-
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广西消防验收系统)[2022-12-08]
-
天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系统官方网站(天津消防验收系统)[2022-12-09]
-
2020年南京消防审验审批改革意见正式实施[2022-12-12]
-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系统(江苏消防验收系统)官方网站[2022-12-09]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12-09]
-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政策解读[2022-12-09]
-
2020年6月住建部最新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附PDF文件下载)[2022-12-12]
-
南京市消防协会成立[2022-12-09]
-
平安消防集团受邀参加百度品牌之夜闪耀南京 江浙企业汇聚彰显品牌风采活动[2022-12-09]
-
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调研指导南京基层消防工作[2022-12-12]
-
江西省: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22-12-08]
-
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被评为江苏省2019年度建筑业百强企业[2022-12-08]
-
青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服务指南(青岛消防验收系统)[2022-12-08]
-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消防验收备案[2022-12-12]
-
2020年南京市深化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2022-12-08]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2022-12-09]
-
平安消防集团荣获2019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2022-12-09]
-
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广西消防验收系统)[2022-12-08]
-
关于“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 改版升级的公告(广东消防维保、消防检测启用新平台)[2022-12-12]
-
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2022-12-09]
-
消防维保需要什么资质?[2022-12-08]
-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2-12-08]
-
平安消防集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从业条件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审核[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