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科技局(地震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8〕128号)和《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8〕8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制定并报送告知承诺制操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许可告知承诺书》
南京市地震局
2018年12月5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
为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8〕128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审批事项的两个子项。
一、适用类型和范围
地震审批部门参与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建设工程
(一)依法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1、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2、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3、二百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二百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4、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5、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二)依法须提高一档设防的建设工程
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依法须采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建设工程位于已经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签订承诺书后,即审即办抗震设防要求许可。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抗震设防要求确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告知承诺书》
2、《江苏省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3、建设工程规划平面图;
4、建设工程详勘报告;
(二)申请人申请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计算书;
3、建设工程施工图
(三)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时以下材料容缺受理:
1、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在工程设计之前提交第三方审查机构提供的审查报告。
2、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具备使用成果转化条件的,在取得许可后30日内,提交成果转化的批复。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法定条件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开展性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结果予以确定;
2、开展强制性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具备进行成果转化条件的,抗震设防要求遵照《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确定;
3、已开展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区域,所在其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须按区域性评估结果确定。
四、事中事后监管
地震管理部门结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申请人应主动履行承诺内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项目建设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要求。
(二)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各区主管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协助督促申请人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应报告市地震局。
(三)对申请人未按承诺在工程设计前提交容缺材料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提交的,建议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取消相关行政许可,纳入失信人名单。对逾期拒不整改情节较重的,地震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从重处罚。
五、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南京市地震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南京市地震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审批的告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审批事项包含两个子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按照《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办法》,南京市地震局就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实施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见附录1)
(2)《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3)《江苏省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附件2 并联审批五个环节审批事项 三、规划设计环节 7、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2、实施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的法定依据
(1)《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见附录2)
(2)《江苏省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附件2 :并联审批五个环节审批事项(五)竣工验收环节( 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
(二)法定条件
1、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一般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2)开展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强制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3)开展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具备进行成果转化条件的,按照江苏省地震局成果转化的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4)开展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区域的建设工程,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5)开展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
2、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达到《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参数区划图规定要求;
(2)开展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3)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4)已开展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区域,所在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区域性评估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平面图;
(3)建设工程详勘报告。
2、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计算书;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设工程施工图。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地震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1)《江苏省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纸质材料1份;
(2)建设工程规划平面图纸质材料1份;
(3)建设工程详勘报告纸质和电子材料各1份。
地震安全评价的结果和成果转化结果材料于工程设计前提交、完成整改或具备条件。
2、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时一并提交。
(1)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计算书纸质和电子材料各1份;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备案表纸质材料1份;
(3)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质材料1份。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市地震部门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市地震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承诺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经监督核实后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市地震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地震局将要求被审批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地震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
附录1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三)二百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二百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设计之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按就高原则确定。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建设工程位于已经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范围内的,采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附录2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分别由铁路、交通、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保证监理工程质量。
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文章来源:南京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