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信局关于印发《推进企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工信局关于印发《推进企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国家级经开区经发局,局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宁委发〔2022〕1号),进一步推进企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23日
推进企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宁委发〔2022〕1号)相关政策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进企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自主可控方向,重点围绕企业主体培育、产业技术创新、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强链补链支撑、创新产品推广、未来产业培育等方面,持续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第二章 企业主体培育
第三条 助力工业企业升规。(中小企业处,025-68788936)
本条款适用对象为2021年度进入《南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和2020年度进入《南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2021年未“退规”企业(不含2018年及之后从名录中退出又进入名录的企业)。
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30万元“升规”奖励,次年未“退规”的,再给予20万元“稳规”激励。
无需企业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符合条件的“升规”企业和“稳规”企业名单,会同各区(开发区)审查合格后,由企业纳税所属区负责兑现市、区两级奖补资金。
第四条 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中小企业处,025-68788936)
本条款适用对象为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的企业。
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按照《加快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申报,按程序通过评审和审查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项并会同市财政局给予支持。
第五条 支持标杆示范企业建设。
本条款适用对象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处,025-68788856);国家质量标杆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科技创新处,025-68788797);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包括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生产服务业处,025-68788751)。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质量标杆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包括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无需企业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新认定的企业名单,经审查合格后,会同市财政局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提升服务企业水平。(中小企业处,025-68788753)
举办“服务企业面对面”活动,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力。举办产业大讲坛,打造高水平政企交流平台。加强企业诉求问题处理,完善诉求跟踪回访机制,提升服务企业水平。
第三章 产业技术创新
第七条 支持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创新处,025-68788781)
本条款适用对象为围绕“2+2+2+X”创新型产业体系,开展行业关键环节核心技术攻关或牵头承担国家关键技术攻关任务的企业。
按照企业研发总投入的15%、最高1000万元给予支持。
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程序通过评审和审查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项并会同市财政局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推动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025-68788856、025-68788924)
本条款适用对象为获国家、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复建设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地方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信创产业重大平台。
无需企业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新获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信创产业重大平台名单,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拨付到账资金,分别给予其1∶1配套支持;对国家地方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或省实际拨付情况给予配套或者给予一定额度资金支持。
第九条 实施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绩效考评奖励。(科技创新处,025-68788856)
本条款适用对象为获国家、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开展绩效考评,3年为一周期,按产业领域分年度组织实施。对考评结果优良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30%。
申报主体根据当年通知要求参与考评,考评优良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项并会同市财政局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加强未来产业培育。(未来产业处,025-68788896)
持续加大未来技术投入,前瞻性布局未来产业。研究制订全市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并推进实施,围绕未来产业技术突破、创新平台打造、重点企业培育、应用场景建设、产业先导区创建等方面制定出台支持政策。
第四章 数字化绿色化转型
第十一条 支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信息化建设与发展处,025-68788901)
本条款适用对象是为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解决方案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
根据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和合同额,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
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程序通过评审和审查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项并会同市财政局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推进数字经济平台载体建设。(信息化建设与发展处、人工智能产业地标推进处,025-68788911、025-68788896)
争创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争取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等项目落地,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南京灾备节点)建设运营。
第十三条 支持信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025-68788924)
本条款适用对象为我市投资建设信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软件产业链重点园区。
根据信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服务绩效,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程序通过评审和审查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项并会同市财政局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人工智能算力中心提供公共算力服务。(人工智能产业地标推进处,025-68788896)
本条款适用对象为我市投资建设人工智能算力中心的人工智能产业链重点园区。人工智能算力中心主要面向在宁注册企业、本市高校院所等单位提供人工智能算力、科研攻关和产业孵化等服务。
按照人工智能算力中心年度服务绩效,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程序通过评审和审查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项并会同市财政局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成立面向行业服务的软件企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025-68788858)
本条款适用对象为大中型企业将自身软件和信息化业务剥离,在宁注册成立主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对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剥离软件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程序通过评审和审查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项并会同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绿色制造处,025-68788871)
本条款适用对象为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钢铁、电力、石化、建材等领域龙头企业加强低碳技术研究和应用,鼓励推广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企业的产品。
无需企业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工信部的绿色制造名单公告,经审查合格后,会同市财政局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推进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装备工业处,025-68788862)
全面推进国家级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对换电车型开发及导入、换电车辆应用、各类换电站建设以及国家标准制定等给予相应支持。
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程序通过评审和审查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项并会同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强链补链支撑
第十八条 加强重点产业供应链供需对接。(运行监测协调处,025-68788870)
举办重点产业供需对接会等活动,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和培育产业链配套企业,建立政府搭台、企业衔接的供应链对接机制,提升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水平,进一步促进供应链稳定畅通。
第十九条 支持都市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运行监测协调处,025-68788941)
本条款适用对象为市级都市工业示范园区。
对认定的市级都市工业示范园区,根据绩效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无需园区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级都市工业示范园区名单,按照园区绩效会同市财政局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加快5G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与发展处,025-68788911)
本条款适用对象为开展5G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通信运营企业。
对开展5G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通信运营企业,按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入给予支持。
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程序通过评审和审查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项并会同市财政局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章 创新产品推广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南京市应用场景开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025-68788887)
推动应用场景建设提质增效,通过资金引导、推广应用等方式支持一批重点领域和未来产业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对列入《南京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强化政策支持和推广应用,助推创新产品快速对接市场。
第二十二条 推动新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新产品推广应用。(消费品工业处,025-68788760)
本条款适用对象为2020年以来在南京生产的新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新产品。
修订完善《南京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创新产品入院使用绿色通道,鼓励医疗机构在同类同质产品中优先采购使用南京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
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程序组织评审,将通过评审的创新产品纳入《南京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生物医药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文件有效期一年,本文件未尽事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解释,文件涉及的各政策申报指南将陆续公布。
第二十四条 《推进企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20条》(宁工信局〔2021〕4号)同步废止。
(联系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处,025-68788781)
原文链接:市工信局关于印发《推进企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jxw.nanjing.gov.cn/ztzl/swyhwjzcxc/202202/t20220225_3303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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