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作实际,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新修订了《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于2019年12月5日下发施行。
具体内容见附件。
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二)整改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成效和措施;
(三)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四)涉案场所、物品的性质、规模或价值;
(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
(六)其他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有权责令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六条 消防行政处罚幅度等级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整改情况、危害后果、违法频次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处罚裁量阶次,分别对应相应的量罚区间。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时,首先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裁量阶次;其次根据单位的类别、规模或裁量情形,确定量罚区间;最后综合考虑裁量要素确定具体处罚数额。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二)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百分之二十,且当场改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五)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七)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八)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前款第十项中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可以不予处罚。
以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时,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详细注明。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一年内首次检查发现,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受他人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者首次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五)破坏火灾事故现场,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但不得超过法定幅度上限。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在处罚文书上分别载明每项违法行为及其违反的法律条款、相应的处罚决定,并载明合并执行的方式、结果。
合并执行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有两个以上罚款决定的,按照累加原则决定执行罚款数额;
(二)有两个以上行政拘留决定的,按照累加原则决定执行拘留的天数,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天;
(三)处罚决定包含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质、资格、撤销资质、行政拘留等部分或者全部种类的,撤销资质与吊销资质择一执行,责令停产停业与责令停止执业择一执行,其他种类一并执行。
第十三条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不得以同一案由、同一依据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理。
第十四条 当以面积大小作为量罚尺度时,应当合理裁定违法面积;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实际不可能危害到的区域面积,不应计入该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量罚面积。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面积的确认以当事人提供的产权证、租赁合同、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验收意见书或者其他方式科学核定的面积为准。
第三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尤其是违法行为从轻、从重的情节。
办案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
第十六条 对于案情复杂、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或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适用自由裁量权阶次标准时调整处罚阶次的行政处罚案件,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申诉,及时予以答复。承办人应当提出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意见,并就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集体议案应当做出决议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十八条 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说明理由制度和法律审核制度。承办人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时应准确认定裁量情节,合理适用裁量标准,提出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法核人、审核人应当对量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最后经审批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
法核部门(法核人)认为承办人建议的处罚阶次不当或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时,应当要求承办人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处罚阶次。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法理性。
第十九条 发现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条 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和从重等情节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和集体议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执法督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监督,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发现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明显不同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照权限和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裁量标准中,量罚区间的两端数字左侧包含本数,右侧不含本数;单位规模划分、裁量情形和量罚区间中的“以上”、“以下”参见裁量标准备注说明。法定罚款最高额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24日河南省消防总队印发的《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同时废止。